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

发布时间:2023-03-07 16:13: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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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财教[2016]80【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80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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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1223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及以下财政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管理,与市级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联合支持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97ded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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