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9-03-02 01:48: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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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篇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2008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梦之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5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原告要求上述5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6.6万余元。

原告诉称,电影《黄石的孩子》由原告与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共同出资拍摄完成,原告经其他出品方授权,成为该电影在中国大陆的发行方,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电影《黄石的孩子》网络在线观看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霍元甲》在线播放惹纷争

因认为未经许可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侵犯了其著作权,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8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影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利用网站及软件“uusee网络电视,向公众提供电影《霍元甲》在线播放服务。经确认,该涉案电影作品《霍元甲》与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相同,而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并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播放该作品。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

网吧传播影视作品被判赔

20084月,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据悉,200611月,网尚文化公司获得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后发现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视剧供上网的用户观看。网尚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亿兆先锋公司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网站播放电视节目被诉侵权

因未经许可播放北京电视台节目,20085月,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偶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为北京电视台直属机构,依法享有该台节目的合法知识产权。20076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播放该台视频。原告曾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节目,但被告并未删除涉嫌侵权的节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8万元。

《士兵突击》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8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三环音像社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电视连续剧《士兵突击》由八一电影制片厂联合成都军区电视艺术中心等单位摄制而成,原告根据该剧各著作权人的授权,独家取得了该剧的相关著作权。2007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中,未经原告许可,以专题形式完整播放了该剧。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播放该剧,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报酬,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剧享有的著作权利。据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

《家》首轮播出遭遇侵权

20085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北京慈文公司诉称,其拥有根据巴金名著《家》改编、由黄磊等主演的电视剧《家》的著作权。20081月,该剧在北京电视台播出,不久即发现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优酷网上提供电视剧《家》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在其播放页面上提供作品链接。原告认为,其作品在首轮播出期间即遭到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知识产权报)

【篇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

法院认为:智珠网公司为涉案epub电子书区的经营者,其提供的论坛服务本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其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而相应的版主权利为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智珠网公司经营的涉案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并且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上述给予版主相应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综上,智珠网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已经构成教唆侵权。据此,法院判决:智珠网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四万零一百元。

【创新性评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f3c546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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