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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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业务员在收寄物品时必须进行安全验视,对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三、公司业务员在收寄物品时必须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称、地址等内容并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核对。

四、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委托方要签订安全协议书。传统客户中涉及化学、生物、研究所等敏感客户要签订安全协议书。

五、公司操作场所及物品存放处应装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及监控设备,保障收寄物品和业务人员的安全。

六、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公司员工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公司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八、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对物品安全的监督,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物品,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安全隐患整改

九、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事故隐患根据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十、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十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员工监督的原则。

十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公司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事故的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十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事故障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四、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事故隐患,并按时向领导书面报告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

十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好各种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保持正常投入使用。

十六、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并在书面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七、对于建筑物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十八、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十九、不断提高教育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本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口头通知,也可以下发《整改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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