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2019-03-06 23:07: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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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5]98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12.07

【实施日期】2015.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9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简政放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就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档案存放、用人单位接收手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档案存放。留学回国人员有存放档案需求的,到其居住地市(地)、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市、县人社局)开具《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存档介绍信》(见附件1),档案存入各市、县(区)人社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接收手续。用人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公开招聘的留学回国人员,需到市、县人社局办理接收手续。涉及工作调转的,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回国大学毕业生免费领取《就业创业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15]16号)文件要求,留学回国人员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时,可以同时免费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四、各市、县人社局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留学回国人员接收手续和档案存放等工作,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做到执行有依据、办理有程序、结果有记录。

五、国家机关录用留学回国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聘用留学回国人员,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2号)及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留学回国人员被聘用接收后,有落户需求的,凭落户市(地)级人社局开具的《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接收落户介绍信》(见附件2),到市(地)级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七、用人单位拟聘用留学人员信息应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招聘信息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八、建立留学回国人员台账制度。各市、县人社局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留学回国人员信息管理,对留学回国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回国时间、留学院校等情况有详实记录。

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政策指导和监督责任,做到放管结合。各市、县人社局要强化对办理接收手续和档案存放重点环节的监督,密切关注舆情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抽查,对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涉及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原《黑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bba85d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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