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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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做好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下发有关方案,特制订本预案。 1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疾病防控职责,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 依法防控,科学应对;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上下联动,分级负责。 3组织领导
成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中心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成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专家组,负责辖区内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具体承担疫情风险分析评估、监测结果的认定、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指导和咨询等。

成立由流行病、消杀、健康教育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工作队,承担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流调、疫点消毒、高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指导。 4应急准备
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方案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科学制定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技术培训
组织开展中心内部、医疗单位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技术培训,提高防控工作水平。 物资储备
保证必需的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条件,准备充足的个体防护装备、消杀器械及药品、检测试剂等物资。 医疗机构防控技术指导
加强对医疗机构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疫情报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检测、保管、使用管理。 协作机制
根据对疫情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及时进行通报
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健康教育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普及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工作要突出市场、医院、社区、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 5应急处理 监测
依靠现有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增加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排查,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加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溯源、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病例发现与报告 病例定义
1)观察病例。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病例: ①发热;
②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④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中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16年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2019年版)病情无明显改善或进行性加重。
⑤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史,或武汉市相关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2)确诊病例:符合观察病例定义,采集痰液、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行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3)聚集性病例。
①疑似聚集性病例:2周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工地、单位、社区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②聚集性病例: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报告要求
①肺炎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观察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区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区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病种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观察病例”类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县(区)级疾控机构进行订正。 ②其他病例发现与报告: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确诊为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区疾控中心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在进行报告时,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实验室确诊病例”类型上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非肺炎病例”
③首例确诊病例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若该病例为首例确诊
病例,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④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发现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后,区疾控中心应立即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
接到疑似病例(观察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发病前14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类似病例接触史,各类市场活动史,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暴露史等内容。 报告
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上级疾控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临床标本采集: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肺泡灌洗液)和血液标本等;

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生物安全要求: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45号)要求。 病例确认程序
首例病例: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认定,须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中的确诊病例定义,由省疾控中心初筛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由国家卫健委疫情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监测等进行评估确认 后续病例确认:第二例及以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省级疾控中心初筛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由省级确认并予以公布。 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判定标准
可疑暴露者: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暴露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有效防护:日常穿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等; 接触动物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加戴乳胶手套; 可能发生气溶胶或喷溅操作时,n95口罩、面屏、乳胶手套,
穿防渗透隔离衣)
密切接触者:与病例(观察和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管理要求
可疑暴露者: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
嘱其出现发热(体温≧)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指定密切接触者管理人员,至少每天早、晚2体温测量,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1。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解除医学观察条件:14天医学观察期满时,未出现症状或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 开展风险评估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病原学研究进展积极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形势研判。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分级标准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预案,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等风险控制建议。 6.总结评估
疫情解除后,由领导小组及时对疫情及调查处理情况做出总结评估,报区卫健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a5fceb49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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