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30 10:10: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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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红塔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二、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2、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培训和指导等。

3、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4、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5对病情危重,在本院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6转诊程序
1)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医院。)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2(.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3)转送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我院转诊反馈单,并如实填写,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7、管理与监督
1)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2)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我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严禁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四、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

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五、终止妊娠制度
(、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六、弃婴处理制度
(、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七、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a38bf0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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