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首饰工厂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5 08:55:0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深圳市XX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镶嵌

二零一一年7



前言 3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守则 3

第三章员工薪酬制度 4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第五章人事制度 5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5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5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6

第四节员工培训 6

第五节人员调动 6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6

第七节请假规则 7

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7

第九节奖励种类 7

第十节惩罚种类 7

第十一节辞工制度 8

第十二节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8

第十三节奖惩处理程序 8

第十四节厂服管理规定 11

第十五节员工福利待遇 12

第十六节优秀员工评比 12

第十七节保险制度 12

第六章车间管理制度 13

第七章质量管理政策 13

第八章设备工具管理制度 13

第九章生产车间制度 14

第一节工作程序 14

第二节定置管理实施要求 14

第三节基本要求 14

第十章仓库管理制度 14

第十一章公共生活区管理制度 15

第十二章员工住宿管理细则 16

第十三章安全操作规程 17

第十四章消防制度 17

第十五章附则 17



前言

为了保障劳资双方的合理利益,加强公司的治理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生产,提高生产效益,结合我厂实际情况,要求每位应聘者必须具体了解和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保障公众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管理章程。

第二条 本厂最高领导权力属于总经办,并由以总经理为首的办公室领导机构开展具体工作,聘用职工解雇职工和开除职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政部共同批核

第三条 凡属本公司职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章程的各有关条款,同时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凡违犯本章程的职员,由有关部门依有关制度为准绳,按程序公正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章程有关指导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具体情况,制订相关的管理细则,报公司审核批准生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管理章程。

第七条 对违犯本管理章程的行为者,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投诉的权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颁发之日起生效,凡与之相抵触的旧条款,一律作废。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扩大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公司。

第一十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一年元月一日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守则是职员在公司从业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努力学习科学知识,认真钻研生产技能、工艺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现代化企业有用之才。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优秀社会公民和企业员工。

第四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和分工,树立团结协作、积极奉献、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五条 严禁参与煽动他人怠工、罢工、打架斗殴及违犯厂规和任何危害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树立关心、互助、团结、文明、礼貌、尊重同事工友的处世作风,严禁拉帮结派、损人利己、破坏公司集体凝聚力的各种不良言行。

第七条 热爱公司、忠于公司、忠于事业,以厂为家,树立“想主人事、干主人活、尽主人责、享主人乐”的正确创业观念,反对“淘金”庸俗思想,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公司声誉,积极为厂的各项改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按时、保质、高效、低耗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做公司出色员工。

第九条 加强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严禁偷窃公司和同事的财物,以及聚众赌博的一切道德品质败坏的行为。

第一十条 遵章守纪、服从大局。严禁任何人以个人理由抗拒、威胁、恐吓、殴打执行公务人员。

第一十一条 积极配合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出入车间大门等公共区域都必须自觉规范佩戴工作证(厂牌),要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并服从执勤保安人员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公共区域整洁环境。

第一十二条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自觉遵守签到制度。未经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或接待亲友和外宾

第一十三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严禁看报纸杂志、闲谈、窜岗、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有事应长话短说,以免扰乱工作秩序。

第一十四条 公司提倡勤俭节约,能源、用品及各种材料,不损坏公共财物、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一十五条 每天生产操作之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操作之后或下班后收好各种文件、资料、工具、零件、产品、关好门窗、水、电、气源。按规定位置摆放工具及物品。每个星期三、五、日为清洁日,搞好个人及集体卫生,经主管检查后合格方可下班。

第一十六条 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借故、拖延、敷衍、推委。严格按照安全规格操作,严禁违章操作,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一十七条 在厂员工必须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动,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领导商议,无理由不服从主管调动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十八条 各部门主管,必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与公司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热情,团结协作精神。

第一十九条 本厂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保守本厂经营秘密,维护本厂利益,未经领导书面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本厂所有秘密,否则作盗用和侵权行为论处,本厂将追究违反者的经济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带外来人员到处参观。

第二十条 任何员工在其上班时间及厂内出现突发性的个人疾病、非本职业引起的职业病、打架伤亡等非因工受伤均与本厂无关的疾病一律不负任何责任与费用.本厂工人与外人打架,在厂外偷窃等犯罪行为,均属刑事犯罪,本厂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章第五、九、十、二十条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并做开除出厂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厂没有任何的歧视行为存在,即;

本厂在雇用、薪酬、升迁、训练机会、解雇或退休事务上,不可存在或支持任何基于种簇、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治关系的歧视行为。

本厂不可干涉员工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残疾、性别取向和工会的信条、政治需要的权利。

本厂不可允许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第三章员工薪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采用26天/月上班制,全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30,工闲休息、午饭时间:12:3013:00pm,特殊工种另规定。

第二条 本厂员工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如发现计时员工在主管未做登记的情况下帮计件员做事,将计时与计件双方皆须1天扣3天工资.

第三条 公司薪酬发放采用隔月结算制,即当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一般情况下厂方及时发工资,特殊情况需延时的,最多不能超过15天。

第四条 每月加班时间平均不能超36小时。工厂加班薪酬按照薪酬制度给予:

计时加班费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1320)

——————————*加班时间乘1.5倍=加班薪酬(元/小时)

26(天)x8(小时)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人事制度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 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 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 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 年龄不满16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 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 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身份证原件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1寸照片4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 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 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六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低于当年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内因技术能力、业务成绩及其它相关理由,公司认为不符合本公司员工标准时,可终止对员工的聘用,无须提前通知对方,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其工龄自试用期开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八条 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 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 员工厂牌、下班卡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 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下班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 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一条 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一条 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一条 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培训的(微鑲、电金、蜡鑲)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人员调动

第一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论岗位性质、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 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 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考勤为人脸识别电脑考勤,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 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四条 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2日内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未登记处理视为未出勤)。每月签卡不得超过3次

第五条 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六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计时员工,凡无故旷工一天者,倒扣两天工资,计件旷工每次罚款5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请假规则

第一条 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同意后由生产经理批准再到收发部、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二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三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厂主管(部门收发)放行条放行

第四条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六条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九条 凡在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不含试用期)以上的员工,均按国家劳动法享受有薪年休假。年休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满三个月(不含试用期)未满两年者三天,工作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五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七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十天,满二十年以上二十

第八条原则上年休假由公司统一安排,和春节加在一起休假。特殊情况需在春节假以外请年休假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申批。

第一条 第九条所获得年休假必须在次年内休完,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条 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第三条 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行政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五条 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六条 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儛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者,一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事部向公司申报给予举报人重罚。

第七条 接诉部门必须为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事部或公司从严处理。

第九节奖励种类

1、书面通报表扬2、颁发奖品、奖金3、提级提薪

第十节惩罚种类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批评或罚款4、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节辞工制度

第一条 任何员工辞工需提前一个月(30天)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无特殊情况),详写辞工原因交到部门主管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交人事部备案,由人事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适当安排时间办理辞工手续。离厂时应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个人全部工资,否则不予结算工资。

第二条 在厂工作未满整年且公司为其购买保险的,请参照本章第十七节保险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条 员工在厂方接受辞工期间,仍需遵守厂纪和各项制度,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如发现盗窃工厂财物对工厂贵重金属调包,立即无条件开除,不计工资,严重者送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五条 员工如受到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被开除或辞退的,由部门组长上报部门主管审批呈交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结清所有工资)。

第六条 如有违反第十节所规定的制度主动要求辞职的,则按照第十一节第1条的规定,上缴个人工具及钥匙清点无误后,10结算个人全部工资

第十二节解除劳动关系条款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条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按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一条 第十三节奖惩处理程序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第三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第四条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第五条 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第六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第七条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第八条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第九条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第一十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第一十一条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第一十二条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第一十三条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第一十四条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第一十五条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第一十六条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第一十七条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第一十八条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一十九条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第二十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1.未经厂长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二十二条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第二十三条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第二十四条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第二十五条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449869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1a.html

《珠宝首饰工厂规章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