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23:12: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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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昭政发[2009]17

【发布部门】昭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昭政发〔2009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昭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三月十九日

昭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

(三)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大、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居住证(包括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的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非从业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五)长期居住本市、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本市暂住证的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筹资标准:学生、儿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0元;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20元。

将来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和参保人缴纳,其标准如下: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24元,县、区财政补助36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0b0b50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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