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枣庄市东城棚户区改造开发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告:刘祥柱,男,50岁,回族,住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刘家牛肉汤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限期归还龙头西路刘家牛肉汤馆房屋。
2、判令被告赔偿其侵占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5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中政字[2010]34号】,由原告对前石碑棚户区项目实施拆迁改造并对该区域的土地进行经营。原告依法对该区域内的枣庄市物质回收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购买并全额付清了购买款。被告侵占的龙头西路刘家牛肉汤馆系原告从枣庄市物质回收公司购的房屋,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拆迁到该房屋,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搬离,并强行侵占该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枣庄市东城棚户区改造
开发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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