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4 08:35:5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规

(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教育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是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和试用期内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在规定的培训周期内进行的继续教育用学分的形式给予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和试用期内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由市教育局确定的教师在继续教育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

选修课是教师本人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指南》所列科目选修的课程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组织开展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二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列入选修课内容。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九条 继续教育周期内合格学分为36分,其中必修课10学分、选修课26学分。两类课程的学分独立计算,不能相互补充。

第十条 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是教师通过参加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机构,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除必修课以外的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选修课学分的计算标准:

1.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10学时折合1学分;

2.市、县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1小时折合0.1学分,最高累计2学分;

3.参加县、市、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计581012学分。多次参训者,不重复记分,只取最高层次培训记一次学分;

4.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学历(学位)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计15学分;

5.高中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批准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计12学分;

6.经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批准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成员,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1234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7.参加县及县级以上教研机构举办的公开课、研究课、教材辅导、教材分析等教研活动的,每小时折合0.1学分,提供县及县以上教研机构的公开课、研究课、负责教材辅导、分析并写出教研报告的,分别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6学分;

8.承担导师带教任务的教师应与被指导教师签定带教协议,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最高累计4学分;

9.参加编写中小学课程教材已出版或使用的,分别按学校、地方、国家折合3610学分,最高累计10学分;

10.教师在各级各类刊物发表或在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论文,按县、市、省、国家折合0.5123学分,最高累计4学分,出版专著的记5学分;

11.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经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由批准机关确定学分。

12.教师任职学校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最高累计16学分。

第十三条 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内应学满12学分,其中必修课6学分;非师范类毕业生试用期应学满18学分,其中必修课9学分,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应继续参加本周期剩余年限的培训,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不计学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共同负责,教师进修院校具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继续教育必修课的考核由市教育局负责,县市区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配合;选修课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教师任职学校配合,市教育局抽查验收。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确定。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项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需考核出勤的继续教育,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项考核资格,该项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教师在培训周期内违反《潍坊市中小学教师“十不”行为规范》之一者,一次举报并查实,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课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一票否决制度。

教师在培训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习内容、达不到规定学分,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取消其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晋级、评优、奖励、表彰、教师骨干系列评选等资格。

各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合格率达不到98%的,取消该校下一培训周期前两年的评优、奖励和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选拔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脱产(集中)培训对象,未经举办机关批准不参加培训的,在选修课中再加学10学分,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学分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教师教育科协调有关单位和科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门科室,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科研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研、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切块管理的办法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教育局管理,选修课学分由县、校二级管理,以县为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和教师任职学校负责。市、县两级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建立网上电子档案,根据教师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及市、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等教育机构和职业中学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b9781ac5da50e2524d7ff6.html

《潍坊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