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GSP管理制度药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29 03:25: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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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药品销售工作适用本制度。

四、责任:药品销售人员对本制度负责。

五、内容: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药品质量。

1、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1)、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应所取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

A、《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年检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收集资料后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资质,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或者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向其销售药品;

2、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和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3、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帐、货、款相符;

4、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1)、药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2)、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3)、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4)、对GSP第69条规定的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销售进口药品时,应将加盖本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澳品有关证明文件,随货一并发给购货单位。

7、销售药品时,应当按照库存记录生产销售订单,对于无库存的药品不能生成销售单。

8、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召回并做好召回记录。

9、销售人员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和药品生产企业。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录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10、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征求或函询顾客意见,认真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出路顾客投诉和质量问题,不断改进销售工作质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01a7cc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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