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注:1、职工参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省建设厅及省房改办联合印发的《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琼建[1999]273号)第五条及有关的规定要求。2、本表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应当取消职工住房配售对象资格。3、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市住建部门、市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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