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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 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
第六条 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 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 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 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 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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