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11 10:42:0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二0一一年十月经主管校长批准修订)

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地处置,以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等级与报告

1、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等事件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涉及教学及教学管理两个方面,分两个级别:级(重大)、级(一般)。

2、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事故发生三天内立即报告有关院(系),各院(系)迅速查明原因报教务处核实后,按一事一表填写《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事故记录必须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院(系)以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重大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教学事故人。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由认定处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人事处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教务处教研科科长担任。

2、教务处根据事故责任人填写的《同济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议对所提交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程序:

1)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无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主任作出认定意见。

2)委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讨论,若意见有异议,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委员表决,以超过实际表决人数多数为有效认定意见。

3)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系)主管本科教学院长需回避表决。

4)教学事故责任人预计教学事故可能发生,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在认定事故时,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理由。

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认定后,由校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分别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以下处理:

1.凡本年度发生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取消其本年度各类奖教金被提名权。

2.对于发生一次Ⅰ级或累计达到二次Ⅱ级的教学事故的人员,将取消其一次申报晋升教师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即:凡在本学年内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取消其本学年内的申报资格,对下一学年的申报资格不再影响;凡在本学年未具备申报资格而在下一学年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取消其下一学年内的申报资格,对此后的申报资格不再影响。依次类推,即必须实施取消一次申报资格为止。对造成教学事故人员及连带责任教学事故的人员,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

3.凡一年内发生二次教学事故的教师或其他人员,将取消其下一年的任课资格或降低岗位津贴。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培养的全过程,解释权以及未尽事宜的处理权归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附录: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览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a6b14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7.html

《同济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