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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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观范信举报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于部干事创业的积板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搜集加工毫无依据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以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经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及时核查。

第四条区纪委监委对收到和发现的逐告陷害问题线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举报人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或区纪委监委其他监管对象的,由区纪委监委处置;
(二)举报人是其他人员的,由区纪委监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诬告陷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区纪委监委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条区纪委监委对所监管对象涉嫌诬告陷害的问题线索可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

区纪委监委处置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六条经审查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是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对经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捏造事实,诬告信访初查或审查调查人员的;
(六)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合告陷害或者串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七)举报人意团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理;
(一)在审查调查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得到被诬告陷害人书面谅解的;
(三)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金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调查结论应当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开展谈心谈话,打消干部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更好的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调查结论还应当向诬告陷害人所在党组织通报,并将调查结论纳入其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曝光公告

第十二条经调查核实, 认定于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报请区纪委监委实施。

第十三条澄清正名工作适用以下情形:

(一)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已经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应当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正名的。

第十四条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五条澄清正名工作实行谁核查、 谁承办的原则,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职能的部门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黄山区纪委监委 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765f2c09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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