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发布时间:2017-07-11 10:59: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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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二章 村民行为规范

第一条 努力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二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三条 村民要自觉履行与村、组集体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整体规划,要经村委会、村镇规划所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阻碍交通、水利、电力、电汛;不得在耕地建房,不得违反规划乱建乱搭,损害四邻利益。

第五条 共同建设美丽村庄。自觉维护村内及房屋内外环境卫生,建筑垃圾要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要深埋处理,避免散养狗、猫到处拖拉;做到家居卫生,庭院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杂物、淤泥堆积;不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领证后,必须进行孕前健康检查,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者主动接受计生处罚。

第七条 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载、不超速、不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不非法运营机电动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要戴好安全头盔,下坡、弯道、视线不明等路段要低速行驶,确保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

第八条 提倡尊老爱幼,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打电话问候老人,给予足够的关心关怀。如出现不关心老人的现象,村两委要做好相关调解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如出现虐待、遗弃老人、儿童等现象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得打骂和虐待妻子,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全村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群防、群治意识,积极同偷盗、抢劫、邪教、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到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得捏造虚伪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二条 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筹资投劳,自觉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自觉维护道路、塘库堰、提灌站、支沟毛渠、供电、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在公路等公共场所打晒粮食、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自觉做好用水、用电、用火、用气、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隐患的自查和防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推进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禁止乱埋乱葬。不允许任何人在山上乱砍乱伐树木,提倡文明祭祖(用鲜花代替香、蜡、纸),防止森林火灾。革除丧葬陋习,讲科学,破迷信,除陋习,树新风,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者报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理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如家禽(特别是狗)伤人,证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医药费,严重的要补偿误工费。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弱智人员、精神病患者伤害事件,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 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一条 凡违反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条 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书面检讨;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第一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条 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委会要及时与毗邻村委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三条 本规约自2017318日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到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XX乡人民政府备案。

XX村村民委员会

20173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4558ba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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