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X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予立案的控告、申诉书
申诉人:赵赵XXX,女,汉族,37岁,住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路电缆厂宿舍,系被害人XXX母亲。
控告事项
要求检察机关对城区分局【2011】X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检察监督,并履行通知城区分局对X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立案侦查等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我叫赵赵XXX,山西省汾阳市人,1974年出生,一直生活在晋中市榆次区,于2010年3月9日在北京友谊医院剖腹生下儿子XXX(小名豆豆),年近40的我格外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儿子,在母乳精心喂养至1岁后,考虑到家庭经济和我在北京工作(北京某旅行社)的原因,我于2011年3月14日下午把刚满13个月的孩子送到XXX姐妹俩处,其在榆次区菜园西街设办的一个家庭托儿所(全托)。20日晚我去北京之前,还和XXX沟通孩子的事,她让我放心。
21日早10时许,我接到XXX打来的电话,说孩子闭气了,在中医院抢救,我跌跌撞撞坐动车赶回太原又包出租回到榆次,孩子已经在专医院重症监护室,主治张大夫对我说,你要冷静你要理智,孩子已经脑死亡(注意国家和医学上判定一个人死亡是脑死亡,而不是没有心跳),只有微弱心跳,还是靠呼吸机,我在不理智情况下坚持要靠呼吸机也要维持,直到29日医生宣布脏器衰竭彻底死亡,我接受不了这无情的打击,随后再一次报警,21日当天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对XXX简单询问后随即被担保释放,至今仍逍遥法外,还在从事非法经营。
后我打听,XXX是离过婚受过感情刺激和打击的人,平时脾气不好,怀疑孩子有护理不当,照管不周的情节,因为脾气不好的人对孩子耐心护理的情况很少。而且XXX姐妹俩平时两人照顾着7、8个全托孩子,所以我从常理判断,孩子是在照顾不周条件下被XXX过失致死。
XXX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两次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是,“XXX是误吸液体导致窒息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也就是呛奶或呛水死亡。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理分析,XXX在给婴儿喂送液体时,因疏忽大意其不在孩子现场看护,没有预见到婴儿会呛奶或呛水,可能会导致死亡,而导致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婴儿会呛奶或呛水,但轻信能够避免,XXX不在婴儿现场,待婴儿造成严重后果时,XXX才发现。
假设,XXX当时在婴儿现场看护,即便是呛奶或呛水,及时采取措施,根本不会导致死亡。XXX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婴儿XXX死亡,符合《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要求国家机关和法律的同情,我只要求公正。一个托儿所造成13个月的婴儿死亡,不追究其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却将更多的义务加给死亡的婴儿,比如公安机关认为,婴儿呛死,更多的责任在婴儿自身,故认为本案是意外,实属荒谬。
现控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等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恳请人民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还被害人及控告人全家一个公道。
此致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时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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