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象
全县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二、贷款使用范围
扶贫小额信贷用于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促进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购买或租赁铺面,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和合作或委托企业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用于建房、购房补助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含)以下、3年(含)以内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的全额贴息;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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