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校专升本工作协议-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19-04-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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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试行)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成绩的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主要措施。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范围
(一)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综合教育课程成绩考核由学院综合教育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论文等。
(三)无论平时有无过程性测验,课程结束后都应该为本课程安排综合测试或考试。
二、成绩考核方法
(一)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与各系(部)协商确定。
(二)考试方法可选择使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以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具体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各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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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教学活动,如: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核,可以考虑结合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撰写、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三、成绩评定办法
(一)考试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可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二)课程综合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具体成绩比例由教师报课程所属教研室确定。具体成绩比例与成绩评定标准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充分体现,由任课教师在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中途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需经课程所属教研室、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1、是否安排期中考试,由各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而定,不做硬性要求;
2、期末成绩为课程综合成绩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未参加期末考试或在期末考试中舞弊,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均视为无效。
3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时测验、考勤及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30%
4、如果课程教学包含了实践教学环节,则期末成绩中应充分考虑实践环节所占成绩比例。
5、综合成绩构成:
五档制: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选择一项; 百分制:
平时成绩*M%+期中成绩*N%+期末成绩(末考成绩*X%+实训成绩*Y% M%+N%+X%+Y%=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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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成绩比例应于期末考试前四周由系(部)汇总报送教务处,原则上各比例应与课程大纲一致。 四、考试时间
(一)集中考试课程由各系(部)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系(部)不得自行更改。
(二)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由各系(部)自行确定,但不得与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的时间、地点冲突。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由各系(部)确定后自行公布。
五、考试资格与缓考
(一)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师填写《学生考试资格取消审批(通知)单》,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该生本课程综合成绩记载为“取消考试资格”
(二)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应于期末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续;未经办理或办理时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在补考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出具证明可以补记为缓考,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六、成绩管理
(一)学生成绩由各系(部)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二)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十天内将学生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同时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二份,教师本人签字后一份报课程开设系(部),另一份装入试卷袋。各系(部)汇总所有课程成绩单后送交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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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擅自缺考者,其成绩记载为“缺考”;考试不交卷、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者成绩记载为“舞弊”
(四)学生可在考试结束十五天后登陆学院教务系统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由各系(部)复查后将结果告知学生。如成绩确实有误,由其任课教师如实填写《学生成绩修改单》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由各系(部)教学负责人签字,在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汇总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修改。任课教师不得因成绩修改事宜直接与学生接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处理。 七、补考
(一)补考分为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
(二)学期补考对象为上一学期成绩不合格(包括五档制中的不及格和百分之中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学期补考不收取费用,且每一门课程学生只有一次参加学期补考的机会;毕业补考对象为期末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补考时学生每门课程考试费用为100元。
(三)为保证学生成绩公平,补考合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四)成绩记载为“缺考”“舞弊”“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在毕业前给予其参加毕业补考的机会。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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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0f54a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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