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行业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7-07-31 11:38: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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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贷款行业

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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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贷行业概述 2

1.1概念和分类 2

1.2政策环境 3

1.3市场空间 5

2. 车辆抵押贷款业务模式 6

2.1业务流程及风控 6

2.1车抵贷业务流程 6

2.1.2风控 9

2.2银行模式 11

2.3典当与小贷模式 11

2.4 P2P模式 12

2.4.1模式 12

2.4.2发展现状 15

2.4.3主要平台及产品情况 19

3.车抵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20

3.1存在的问题 20

3.2未来展望 21

1.车贷行业概述

1.1概念和分类

车贷分两块业务,分别是购车贷款业务和二手车抵押(含质押)贷款业务。购车贷款基本被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垄断,本报告仅探讨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可分为车辆抵押贷款和车辆质押贷款,前者不转移车辆使用权,后者需要将车辆存入车辆质押仓库。

实践中,车贷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全款车抵押业务

这类业务一般为个人名下全款所购车辆,车辆在使用期内,申请人一般要求年龄在2060岁周岁,当地车牌,车主一般要求是本地人。(注:不是说公司名下车、外地车牌、外地人就一定不能做,只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外地车控车比较困难,建议在操作上尽量不做这些车)。

(二)全款质押车

对于全款质押车,相对抵押风险会小一些,多数借贷机构并未限制车主是个人还是公司,外地车一般也可以做(全国车牌),但车必须是全款购买,车辆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三)按揭贷款车质押贷款

有些公司也操作此类业务,在此类业务中,车辆属于按揭贷款买的车,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实践中一抵的抵押权人如果不是银行,而是小贷公司或个人等债权人,由于风险相对更大一些,建议不做)。在做这类业务时需要跟银行有一定的关系并得到银行的配合,当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我们直接帮借款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并在银行配合下将车辆解押并自行变现。这类操作模式由于操作难度相对大一些,在民间并不是很普遍。

(四)全款车过户业务

此类操作模式部分公司也在采用,当借款人来向贷款机构借钱时,机构先要求借款人将车辆过户给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等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机构再将车辆过户给借款人。实践中,在这类操作模式中,一般是不押车的。这种模式操作的车肯定是全款车,一般不限制车主是个人还是公司,外地车也可以做(全国车牌),但车必须是全款购买,车辆必须是非营运车辆。

1.2政策环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将抵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车辆作为交通运输工具车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车辆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权就设立和生效,只不过如果不去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债权人实际占有车辆是车辆质押的关键。另外,车辆质押需要不需要办理登记呢?从目前现状来看,不存在质押登记一说,就车辆质押而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后,当借款人将车辆交付债权人后质权就设立和生效并且债权人取得相应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凭证。各地车管所要求大同小异,以北京为例,在北京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见附件一。

关于车辆抵押贷款利率并无确切规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执行。20159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确定了24%的利率限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而言之:(1)借款中年利率24%以内的是合法区间,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予以保护;(2)年利率在24%—36%之间确定为自然债务区,当事人该区间段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作干涉,债务人也不得反悔要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部分的利息;(3)高于36%的则规定为无效区,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017c1f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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