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1 23:26: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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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我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补助是指我委通过本专项安排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我委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划,提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本专项年度中央投资补助额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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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委是本专项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专项年度投资工作方案,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原则与范围,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以申报通知形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上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
(二)起草编制本专项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下达投资计划。
(三)协调本专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四)不定期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查,备选项目的基础上编报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按要求向我委报送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建议和备选项目材料,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本专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组织开展稽察或者监督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本专项项目的审计、稽察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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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d02f26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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