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及影响

发布时间:2010-09-21 21:17: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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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理论研究及启示

内容摘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曾备受争议,国内也有学者对其提出质疑。本文归纳了国外最低工资理论研究结果,对我国最低工资的理论研究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提出有益启示。 最低工资-[飞诺网FENO.CN]
  关键词:最低工资 理论研究 启示
  最低工资制度甫诞生,经济学家便就其对经济的影响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赞成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保证工人购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收入,可以防止雇主剥削工人,维护社会公平;最低工资会使雇主更注意技术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经济理论所预期的失业后果。但是,反对者认为它增加了低技术工人的失业并带来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
  国外最低工资经济效应模型的理论研究
  斯蒂格勒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是传统最低工资经济理论的代表,他指出为减轻贫困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未能对减轻贫困起到作用反而扭曲了资源配置。其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最低工资法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
  斯蒂格勒认为在完全竞争性的劳动要素市场,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用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如果政府采取扩展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并以此减轻失业的压力,这些措施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暂时增加;当物价上升,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形成恶性循环,这一循环的代价,是经济和就业的波动,工人遭受失业之痛苦,价格水平螺旋上升。而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均衡工资,虽然对就业不会产生影响,却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在斯蒂格勒后,许多学者不断深化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模型,人们逐渐认识到,最低工资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并不完全如斯蒂格勒所言,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随后提出的一些理论包括: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中两部门问题。在两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中(即一部门企业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另一部分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企业的工资水平,并促使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提高工资,这会导致该种企业,劳动力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从而增加这一部门就业竞争的强度。
  竞争性市场中的冲击效应。理论界还认为竞争模型中有一定的冲击效应,即指在某些情况下,工资率的提高将增加劳动的边际产品,因而增加了劳动需求。这种可能性适用于强制实行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其原因是:工资率的提高将冲击厂商,使其从雇用低工资的劳动力转到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更先进的技术,或者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本。从理论上来讲,最低工资引起的冲击效应能够完全抵消任何对失业和资源分配的负面影响,但这种可能性很小。
  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模型。在雇主垄断的情况下,即在买方决定的市场,如果是非歧视性的雇主垄断,理论界认为在这种市场中当最低工资过低时,它对就业没有影响,恰当的最低工资会增加就业,但是过高的最低工资反而增加失业。总之,在良好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模式中,最低工资的作用一般是减少就业,而在买方市场模式中,则要根据最低工资确立的水平来预言其对就业的影响。在存在歧视性垄断雇主时,最低工资要么无效,要么减少就业,而不可能增加就业。
  效率工资。在最低工资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也应用了效率工资的理论。效率工资理论认为由最低工资造成的失业对于抑制整个经济中低工资工人的怠工将产生有效影响。由于最低工资造成了大量失业,怠工将减少,意味着厂商能够减少效率工资的支付,但仍然能够促使其雇员付出最佳的工作努力,而较低的效率工资反过来减少了与较高的效率工资相关的均衡失业水平。减少的失业数量将超过因最低工资而引起的增加的失业数量,因此,最低工资能够减少总失业水平。
  企业反应模型。最近理论界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比如企业对最低工资的反应模型。1999年,Fraja 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将会促使企业主给工人提供更加差的工作条件,更繁重的工作任务,由此转移企业主的损失。在设有最低工资法后,企业会要求工人提供更多的劳动,而不一定解雇工人,这也能部分地说明为什么最低工资的适度增加并不一定出现明显的失业效应。
  家庭供给反应。理论界还认为家庭供给也会某种程度上抵消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由于收入的适度增加,有些家庭可能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从而也能部分抵消失业的表现。
  总之,在最低工资的研究中提出的垄断模型、冲击效应、效率工资、家庭供给和企业反应模型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的实证分析无法得到最低工资增加失业率的明显证据。
  最低工资除了对失业产生影响外,也对贫困产生影响,其对贫困的效应来自三个方面:一些工人将会失去工作,得不到收入;存在未被覆盖的部门,一些工人在已覆盖部门失去工作,在未覆盖部门找到工作。取决于两部门的工资差别;一些工人仍然获得工作,由于最低工资的提高,从而收入增加。
  过去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没有改变总体的家庭收入分配或减少贫困。主要原因是得到最低工资的很少是真正来自于低收入家庭,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个准星很差的反贫困武器。现在理论界则普遍认为如果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较小,则最低工资的增加就会减少贫穷。
  国外对最低工资经济效应的实证研究
  理论上的难以判断,也激发了许多学者进行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在国外一般以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因为制造业工资刚性较强,与经济景气密切相关,研究主要通过三种方法来估计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
  第一种也就是最简单的一种方法。通过控制其他影响因素不变,对失业率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回归分析。
  第二种是所谓的自然实验法。由 Card Krugger 1995年提出,他们运用这种方法分析了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最低工资,结果没有发现任何最低工资提高增加失业的证据。
  第三种是概率估计法。它集中在估计最低工资增加的获得上,包括四种类型的方程。 1999年,Abowd 使用法国和美国的数据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最低工资1%的增加会使就业机会损失1.3%
  过去实证研究表明最低工资最多对成年人的就业产生一个轻微的负效应,法定最低工资并不会引起就业大规模降低的水平。90年代以后,新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对就业没有明显的负效应,有些试验的结论甚至是正效应,比如CardKrugger对新泽西州的最低工资与失业的研究,在另外一些实证分析中,研究者得出的大部分结论均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对就业未发现明显的影响,但是对低收入者的收入改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最低工资制度研究结论及启示
   从最低工资的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国外对最低工资制度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关于最低工资的理论研究及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目前比较容易为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是:
  最低工资的作用不仅被其批评者而且也被其支持者高估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能使得最低工资制度发挥其有效的经济和社会功能。
  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并确实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目前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现行的最低工资水平尚未达到影响就业的水平,无须过度忧虑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增加。
  国外最低工资的理论集中在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研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则涉及不多。最低工资制度的关键是合理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由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偏低,适当的提高而无需过分担忧对经济的负效应,这对我国各地区劳动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能提供正确的指导思想。显然,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和社会效应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实行仍有待我国理论界对其开展深入研究。

如何合理制订最低工资标准

内容摘要:本文指出最低工资的相关影响因素,并对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关系进行理论探讨。 最低工资-[飞诺网FENO.CN]
  关键词:最低工资 影响因素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合理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应该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简单再生产和自身生存的必须生活资料费用;二是延续劳动者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费用;三是一定的教育培训费用;四是一定的改善生活的费用。由此,制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最低工资标准必须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生活费用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影响因素。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的生活费用增加,最低工资必然相应提高。
  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生产决定分配,也是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现实基础,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增长速度的快慢,最终都要受到各地区或各时期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其增长速度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会普遍改善,不仅消费量增加,而且消费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因此,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的生活水平也应提高。
  就业水平。最低工资除了要满足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还要维持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其赡养后代的费用与赡养人口系数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在人口总量和人口政策一定的情况下,它直接取决于就业水平,即就业水平越高,瞻养人口系数就越低,最低工资延续职工后代的费用相应地也越低。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最低工资还必须考虑其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关系,即最低工资要按合理的比例低于本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国际上最低工资一般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这样可以保证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为保持最低工资实际购买能力,名义最低工资水平必须随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考虑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必须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此,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应快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的上涨幅度。
  失业率。从确定最低工资的伊始,经济学家就将失业率的变化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联系起来,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会使企业减少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加剧;反之,则降低失业率。
  基于以上的分析,部分学者认为最低工资只会加剧失业,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是有损害的。早期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模型的实证分析也表明,通常最低工资增加10%,会减少年轻人就业率1%-3%。然而,最近的对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的研究结果显示,最低工资似乎并不会减低就业。愈来愈多的研究结论显示,最低工资的增加并不会降低年轻人的就业率。也有部分学者对于最低工资变动对年轻人就业的负效应的研究方法的稳健性提出质疑。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显示:最低工资的提高并不总是意味着失业率的提高,事实上,最低工资的提高是在稳定就业的同时提高了工人的工资。一些学者也认为,最低工资的上升会使企业间出现正的就业替代效应,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总之,目前理论界对最低工资与失业率的关系问题上还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以上几个因素外,确定最低工资时还应该考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日制职工单位替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和小时最低工资随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增加而相应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保险金。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考虑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高低及其变化。最低工资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失业保险金,三者应相互衔接,互相协调,这样才能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效应。
  除以上因素外,制定最低工资时还应考虑本地区的企业支付能力。最低工资最终由企业支付,所以在初始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作适当调整,从而与企业的支付能力相适应。
  我国从1993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至今,已有11年,各地政府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方面虽然作了不少工作,出台了不少文件,但是,最低工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不尽人意,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如广州2004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而最低生活保障线为300元,以一个有两个劳动力的三口之家为例,假如三人不工作按每人每月300元领取低保,则全家每月共有900元,而两个劳动力参加工作若只拿到最低工资,则全家收入才1020元,扣除交通费等其他支出,与不工作相差无几。除此之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力度不严,以及最低工资的宣传不够,许多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致于有些私营企业的劳动者领取的工资长期低于政府所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的最低工资在理论研究、标准制定和实际执行中还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最低工资影响因素分析,抛砖引玉,旨在为制定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更为科学可行提供参考.

我们为什么需要最低工资制

现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目的是保护在职职工基本的劳动权利。但是,在学术界有一部分人坚决反对实行最低工资制。他们的理由是,最低工资是为了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的利益,可到头来却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找不到工作。因为实行最低工资制以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减少工作岗位,那些本来可以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由于岗位缺少而不能够转为工人。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低工资制最早来源于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是福特公司的老板为了笼络人心而设计的不合理制度。而且这项制度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工厂成立了工会,工会组织不断要求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就迫使越来越多的人丧失了潜在的工作岗位,导致整个社会处在一个盗窃猖獗的混乱状态。

   还有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现代社会生产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日趋多样化,计件工资、分红合约(让劳动者参与分红)的出现,使得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结合越来越灵活。如果实行最低工资制,那么,分红合约和计件工资制就难以发挥作用。而计件工资制和分红合约恰恰能够减少失业,吸纳更多的人从事劳动,从而使他们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上述观点越来越有市场。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制定最低工资制度呢?从完全自由竞争假定来看,生产各要素之间的配置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所以,政府不宜设置具体的制度,影响生产要素之间的合理配置。但问题的症结恰恰就在于,资本雇佣劳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失去了最起码的讨价还价权利,他们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变得一无所有。所以,现代政府必须首先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谈判设置基本的保障条款,以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当然,最低工资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源于民主博弈。在个别情况下,不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可能会对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构成障碍。解决的办法是,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法律制度,以确保在维护劳动者最低生存条件和生产要素科学配置之间,实现动态的平衡。

    如果按照某些经济学家的理论,那么,国家也不需要税收制度,不需要政府干预,因为这些制度都可能会抑制投资者的积极性。但现实情况正好相反,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税收制度越完善。在西欧一些发达的国家,政府利用税收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确保公民能够安居乐业。

    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之后,可能会影响某些行之有效的传统用工制度,譬如,可能会对计件工资制和分红合约带来一些影响。但是,在打破传统的制度平衡之后,人们会创造出更多新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在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与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之间,实现良性的动态要素分布。

    有一些学者夸大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他们有些张皇失措。其实,经济学是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科学,经济学不排斥公平,只有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将有五大措施

解决中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不能就分配论分配,必须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着眼于解决制约影响收入分配的深层次问题,标本兼治,循序渐进,深化分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整体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社会等相关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实施“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水平”战略,逐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问题,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一,研究确保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问题。特别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最低工资对确保和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作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以及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的研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面对就业形式多样化趋势,还应加强小时最低工资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研究小时工资如何在各类非全日制劳动者中全面推行。要重点研究分析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相互关系,特别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我国各地劳动力流动和人工成本的影响,从中寻找规律。此外,针对目前我国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尚属空白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研究,讨论建立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与地区最低工资相互街接,相互补充。
    第二,继续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第三,规范公务员分配制度,继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第四,研究解决少数垄断行业过高收入问题,进一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
    第五,研究构建科学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目前,我国多数大中城市都设置有最低工资制度,在跨区域劳动力流动的条件下,本文对最低工资的理论模型进行了扩展,同时应用新模型分析了最低工资制度对区域劳动力市场供给的影响。
  一、国外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
  最低工资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已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国外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方面,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就业的影响,对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工资的影响等方面。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1946)认为,在完全竞争性的劳动要素市场,若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则最低工资制度失去意义。若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将导致劳动供给增加,需求减少进而导致失业增加。如果政府采取扩展性的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并以此减轻失业的压力,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暂时增加。当物价上升,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形成恶性循环。斯蒂格勒认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仅对减少贫困未能起到作用,反而扭曲了资源配置。一些经济学家也持这种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法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
  但在斯蒂格勒之后,许多学者不断深化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模型,提出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垄断模型、冲击效应、效率工资、家庭供给和企业反应模型,认为最低工资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并不完全如斯蒂格勒所言,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有研究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购买力,会扩大部分商品市场需求,从而引致相关产业的劳动力市场需求增加,扩大相应的就业量。家庭劳动力供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有些家庭可能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从而也能部分抵消失业的表现。最低工资对就业率的影响取决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最低工资制度的就业效应是不确定的。如,美国经济学家CardKrueger1995)基于自然试验(natural experiment)法,研究了最低工资制度对美国新泽西州与宾夕法尼亚州的快餐食品行业就业情况的影响,他们认为增加最低工资未必导致失业扩大。随后Welch1995)、Neumark2000)等对CardKrueger1995)的数据进行重新分析,得出了与其基本一致的结论。然而MachinManning1997)指出,由于美国的最低工资普遍偏低,最低工资对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较高的地区(如欧洲、澳大利亚等),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专门针对欧洲地区的此类课题的研究,结论也不尽一致。Andrew Jackson2007)总结了近年来的研究结论,认为适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基准理论模型
  目前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完全竞争假定的劳动力市场,二是基于买方垄断假定的劳动力市场。在两类假定下最低工资制度模型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
  (一)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假定下的模型分析
  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假定下,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模型分为两类。一是完全覆盖的模型,即只有所有参与的劳动力均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二是未完全覆盖的模型,即只有部分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下面分别对这两类模型进行解释。
  1.完全覆盖模型。假设存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市场供给曲线为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需求曲线为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当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均衡工资时,导致就业量下降。但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均衡工资,最低工资制度不起作用。该模型即是斯蒂格勒所分析的基准模型。
  2.未完全覆盖模型。假定社会存在两个部门,一个是最低工资制度覆盖了的部门(A),另一个是最低工资制度没有覆盖的部门(B)。在A部门中由于存在最低工资制度,那么会造成一部分人的失业,这一部分人可能转移到B部门去寻找工作。由于有更多的人流入,B部门的劳动供给量增加,会压低工资水平。
  (二)买方垄断劳动力市场假定下的模型分析
  与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不同,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买方垄断的情形下,买方垄断厂商所面临的劳动供给曲线为平均劳动成本(AWC)曲线,具有向上倾斜的特征。边际工资成本(MWC)曲线位于该曲线上方并更加陡峭。当企业为吸引更多劳动力而提高工资时,对所有工人都要按新工资支付。厂商的劳动力需求曲线为劳动力的边际产品收益曲线(MRP)。买方垄断厂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在MRPMWC相等的点确定雇用量,并按照该雇用量,在平均工资曲线上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
  如果在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垄断雇主会变成工资的接受者。在最低工资水平,雇主的边际工资成本和平均工资成本变得完全水平且重合,就业量会增加。因此,选择并实施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增加就业。
  (三)最低工资制度基准模型的结论
  从上述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取决于两个条件:劳动力的市场结构和最低工资标准。在完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市场达到均衡状态时,低于均衡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力市场不产生影响,高于均衡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减少覆盖部门的就业量,增加失业率,同时压低非覆盖部门的工资水平;在买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在边际工资成本等于劳动力边际产品收益点的工资以下,有助于短期增加就业,提高工资。高于该点的工资水平,将减少就业量,失业率增加。
  三、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条件下的最低工资制度——扩展模型
  上述最低工资基准模型适用于相对封闭的劳动力市场或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将之运用于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就会发现有其不适用性。第一,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不完备性,即中国存在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一个是一级劳动力市场,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就业较为稳定,具有较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主要由具有良好劳动技能与知识的劳动者形成供给,最低工资制度难以对该市场起作用。另一个是二级劳动力市场,主要是技术含量低、劳动报酬低的岗位,从业人员主要是下岗人员、农村进入城市的打工者及其他弱势就业群体,他们难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最低工资制度主要对二级劳动力市场起作用。第二,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从全国来说是封闭的,但区域之间的劳动力市场是相互开放的,劳动力流动自由。因此,针对具体的区域劳动力市场,其劳动力供给曲线短期会由于劳动力的流动而发生位移。随着不同城市之间的市场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对变化,劳动力供给曲线会发生移动,因此需要对上述封闭的劳动力市场模型进行拓展,将劳动力供给曲线的移动情况加以模型化,从而将最低工资标准内生于供给曲线之中。

劳动力价格开始出现变化

辨析形势,顺应形势,企业的出路在于适应变化。如果企业眷恋和依赖以往辉煌的低成本优势,在新形势面前依然一副老思维、老办法,则以往成功经验将成为下一步成功的羁绊。事实上,低成本优势诚然是企业过去赢得竞争的重要原因,但生产率、技术、创新、制度的作用也很重要。劳动力价格上升了,但只要充分挖掘生产率、技术、创新、制度的潜力,企业发展就将赢得新的空间,把利空变成利好。

可以说,利空中也确有利好。首先,价格上升将扭转我国劳动力价格长期不高、劳动分配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的局面。劳动力价格上升既有利于提高劳动收入的占比,实现劳动报酬与非劳动报酬的合理比例,促进社会和谐,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缓解内需不足,为经济发展构造新的驱动力,为企业发展构建新的空间。其次,价格上升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过低的劳动力价格使劳动者疲于奔命,人力资本增值无从谈起,对于生产一线而言,价格的上升还将影响青年人的择业期望,吸引更多高素质的进入者。再次,劳动力价格上升,成本抬高,将挤压低层次企业的生存空间,为提升产业层次、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机遇和可能。

劳务输出主导区始现招工难民工荒不再是一时一地的偶然现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五项措施确保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劳动合同法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在经历了多年缓涨乃至不涨后,劳动力价格近来开始出现上涨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最近对全国17省区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到2006年农民工的人均月工资增幅分别达2.8%6.5%11.5%,增速逐年加快。一些专家认为,未来三五年内,我国劳动力成本可能上升30%-50%

对于这种现象,企业显然不愿意看到。过去,很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赶上了好日子,凭借劳动力低廉、资源价格低的竞争优势,获得快速发展。如今,劳动力价格开始出现变化,企业必须改变现有发展模式的紧箍咒越念越紧。

劳动力价格随着经济发展上升,这是客观规律。从历史经验看,大多数国家的劳动力供求关系都经历过从劳动力剩余转为短缺的刘易斯转折。对江苏来说,日本、韩国等国的刘易斯转折发生时,农村人口占比一般在35%左右,江苏去年的城市化率已达51.9%,对刘易斯转折及其影响更要及早关注,及早应对。

与此同时,对于劳动力价格上升及其影响要有一个理性客观的判断。省社科院院长宋林飞认为,今年,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而西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平均是39%,一些欠发达国家的税率也比我们高,因此,适度提高劳动力价格,不会降低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会造成加工制造企业的大批逃离;对劳动力价格上升,也不必反应过激,过度恐慌。

劳动定额和最低工资实施情况及对策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行业劳动定额的做法被逐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由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劳动定额制度。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和工资支付现状  劳动定额成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不论是新建企业还是改制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大多建立或保留了劳动定额管理体系,劳动定额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内容不断增强的趋势十分明显;劳动定额成为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主体、劳动关系、分配要素等不断多元化的过程中,劳动定额在企业落实按劳分配原则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很突出。在工资支付时,企业着重对职工劳动量进行考核,职工物化劳动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大,按劳付酬依然是基本的分配方式之一。劳动定额作为企业对职工劳动量考核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施工资分配、职工获得劳动收入的重要依据;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标准和以往的行业标准成为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主要参考。 

当前,劳动定额均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企业制定劳动定额的主要依据有三种: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定额标准、以往的行业定额标准、本企业的生产经验。参考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标准和以往的行业标准,简单易行,不仅能让企业在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过程中降低成本、节省时间,而且能保证相对合理性,减少职工在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流动,稳定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这也反映出企业在劳动定额管理中对行业标准有着较大的内在渴求;部分地区探索制定的行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发挥了积极作用;最低工资规定得到初步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的基础性政策保障,得到了职工的认同,绝大部分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成为必然趋势,从而使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日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劳动定额管理处于一种放任自由的状态,企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受损,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极不协调。 

 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落后于当前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现状不能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技术发展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统一参考标准,缺乏科学性。二是编制方法落后,缺乏专业性。三是定额修订滞后,缺乏发展性。超过半数的企业对劳动定额标准长期不作修改和调整。四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缺乏民主性。 

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逼迫职工延长劳动时间,职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主为节约用工成本,制定的劳动定额很高,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只能延长工作时间。企业通过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攫取职工的创造能量,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造成职工工资低水平,劳动力价值不能公正体现。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定和执行中有以下问题:一是普遍以成本倒置的方法确定计件单价。二是部分企业劳动定额考核形式不利于职工工资合理分配。三是职工没有获得足额的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执行中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现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隐性情况时有发生。一是加班工资哄抬工资水平。二是职工常因完不成定额被扣减工资。三是部分职工无保底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被利用为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法挡箭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基本保障手段,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为企业压低职工工资水平的借口。一方面部分企业主为了追求私利,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对劳动技能要求低的工作岗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支付标准,尽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以来料加工为主,没有自主品牌,缺乏定价能力,利润率本身较低,近期受人民币升值、出口遇阻等影响,经营上出现困难,直接制约了职工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对策建议 

政府或行业发布相关的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对企业劳动定额的科学制定和管理有积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劳动定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改善劳动用工环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劳动定额工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设立相应的人员编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其次,制定加强劳动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推动劳动定额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制定、修订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审定批准行业标准。第三,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对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查、备案和发布;为行业和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劳动定额集体协商,监督检查企业违法行为。企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参考性标准,各行业中的核心岗位和稳定性高的工种适用前者,其他岗位和工种参照后者执行。  

规范劳动定额管理,突出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劳动定额标准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为宏观以后,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和自律作用,除了积极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平衡发展外,还要在立法上赋予各行业协会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制定和管理的职责。

 行业协会在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指导作用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第一,加强自身组织机构建设,代表企业经营方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框架下,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劳动定额的政策,支持和督促区县以下行业协会与工会开展劳动定额集体协商。第二,对本行业内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工时工价、劳动用工等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与同级工会组织就行业劳动定额开展集体协商,共同制定本行业劳动定额指导标准,并报当地劳动定额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做好政府发布的劳动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和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劳动定额,并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培养专业人才从事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当前深化工资协商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首先,明确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工资协商机制建设。一是党政主导,将工资协商、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融入当地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富民工程强力推进;二是政策保障,促进对企业、行业工资协商更具激励作用的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以考核制度、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引导和规范工资协商;三是整合资源,加强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与工会的联合运作,共同推进。 

其次,突出劳动定额,进一步深化工资协商重点内容。企业工资协商必须将劳动定额管理、工时工价标准、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分配机制等关系劳动者工资水平的事项作为核心内容;区县以下进行行业、区域工资协商要把以上事项作为必要内容。 

再次,强化职工参与,进一步完善工资协商民主机制。企业经营方必须提前如实向职工方提供协商所需的信息资料。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在组建工资协商小组时,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拟定协商方案、起草协议文本时必须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协议文本必须经职工代表签字认可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协议通过的民主程序作为集体合同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推行行业(产业)工资协商。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地,地方工会要积极推广部分地区取得的成果经验,指导开展行业、区域工资协商。一方面将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定额的规定通过工资协商在行业内进一步具体化、数据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地区特点,研究制定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并通过行业工资协商实现劳动定额科学合理制定。 

细化适用条件,凸显相关规章的保障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最低工资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首先,要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应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要严格控制那些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资支付标准的有悖社会公平合理的行为。

 其次,要建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申报审批制度。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必须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再次,要改变目前单纯以地区划分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做法,制定行业分类标准。对于真正吸纳就业、但利润水平较低的行业及虽处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但行业利润率普遍较高的行业,在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区别对待。

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且增长缓慢

   “十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7.22%,不及同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36%的一半。影响低收入职工工资提高,导致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功能降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相适应。

    最低工资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差距过小。从救助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关系考虑,以一个三口之家两人就业为例,只有最低工资收入高于三口人的低保金时,才能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之间比例关系不够合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比值高于其他城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距过小,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就业积极性。

最低工资经济学争论

我国关于最低工资的争论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下,不存在劳动力市场,一切经济活动均由政府计划调节,作为劳动者劳动所得的报酬工资,也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确定,工资并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劳动贡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力市场得到迅速发展,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所面临的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大量劳动者争夺极少数就业岗位且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的形势,造成了工资报酬的下降,甚至出现了低于亚当斯密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维持人们正常的生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和实践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虽然早在1984年就已经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工资办法公约》,但直到199311月才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发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最终标志着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确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又于2004331号宣布: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扩大了适应范围;明确出台了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截至日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出台,国内学术界对最低工资展开了激烈的讨论,20064月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先生更是一语惊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40%—60%的标准(国际惯例)。在经济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学者纷纷撰文谈论最低工资的问题。综合我国学术界对最低工资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不应该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薛兆丰认为,劳动力市场供求是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因素,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产生劳动力大量失业﹑用工成本大增﹑竞争力削弱等恶果。

北京大学教授平新乔认为,我国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过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生产率水平与农民工的机会成本。他指出,我国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西方国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仍有65%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而一个农民的年农业收入至今仍不到2500元,这才是农民工在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时的真实机会成本。只要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则就会有农民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如果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果只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不利于城市化进程。

张建武认为,劳动力市场是以工资作为信号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最低工资的做法本质上模糊了这种信号,使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常常陷入无效率状态。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从而导致巨大的就业压力。他还指出,政府消灭贫困和保护弱势群体,应当通过社会低保政策﹑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其它转移支付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二种观点支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谢国忠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个好政策,他指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会以两种方式缓解货币升值的压力,把收入转向家庭从而支持消费支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刘军胜也认为,当前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低于它应有的标准,特别是东部以及其它经济发达﹑生活费支出较高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它应有标准的幅度更趋严重。因此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调控力度上,应该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实施大幅度的提高政策;对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实施适度提高政策;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放缓提高政策。

童大焕认为,我国企业的主要成本不在劳动力成本上,劳动力成本仅占企业成本的一小部分,人工成本提高34个百分点,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大,也不会影响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因此,目前我国不仅需要从法律上提高劳工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还应呼吁政府改革。

第三种观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小幅度上调,但调动的幅度不应过大。罗福群认为,对目前偏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是完全必要的,并且这种调整要定期进行,当出现物价指数波动较大以及劳动力市场较大变化等因素时,还要适时做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需考虑的因素很多,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体上,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介乎当地社会救济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之间为宜。马扬,陈茁在分析最低工资对我国劳动市场的影响后,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最低工资微小上调,其理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微小上调将不会对就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从另一方面看会给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带来提高。

应考虑梯次的最低工资制度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向媒体表示,最低工资应该提高至1500,并称大部分企业完全有能力负担这一工资水平。此言一出,回应者众,支持者称其捅破了窗户纸,点出了要害;反对者则认为作为人大代表的向总"把问题想得太简单"

对于最低工资制,经济学家总是抱着怀疑的态度。早在1946,斯蒂格勒就曾指出:最低工资制会导致劳动供给的增加,需求减少进而造成失业。这种旨在减少贫困而制定的保障制度不仅不能对减少贫困起作用,反而扭曲了资源配置。这种观点一直主导着经济学领域并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尽管理论上的争论似乎已经有了结果,但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制。这种需求的动力来自于人们对公平的要求而非效率。

  我国自1993年第一次提出建立最低工资制已经15年之久,目前全国所有的省市都已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是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公众特别是那些需要最低工资保障的群体对最低工资制度认知度并不高,甚至还有不知道这一规定的情况,可见最低工资制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并不大。影响不大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第一就是最低工资低于市场最低的竞争工资水平,从而难以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第二就是监管部门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不严,执行困难。就我国而言,后一种情况居多。

  应该赞成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因为我国劳动力供给比较充裕,而且工会力量尚需强大,通过政府的规定来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但是经济学家们忧虑的问题也并非杞人忧天,最低工资的确会带来失业的加重。Abowd,Kramarz and Margolis(1999)Bazen and Skourias (1997)在总结了最低工资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欧洲的数据后分析得出结论??最低工资将增加失业。此外,垄断也是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因为针对同样的最低工资,大企业一方面承受能力更强;另一方面其资本代替劳动的能力也更强,通过设备的更新消化劳动力价格上升的影响。而小企业,其在市场上竞争的优势就在于成本低,低成本来自于劳动力成本较低和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两个方面,最低工资的提高对小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更为严重,最终影响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最低工资的大幅提高有可能为大企业清除小企业创造条件,从而成为大企业垄断的一种新的工具。

  所以,在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同时需要保证就业水平和小企业的发展。现在的最低工资制度分省市设定,在部分省级单位里按照不同的城市分别制定,其考虑的因素更多的是当地的生活水平。如果我们能根据企业的规模规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水平,例如,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制定较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对小型企业则适当降低。那么一方面能够保证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就业水平。除此之外,这种梯次的最低工资制度能促使企业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进行产业的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和科技水平。当然,这种制度将进一步地分割劳动力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更大。但是最低工资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以扭曲资源配置为成本来促进社会公平,既然制度已经建立,为何不要它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最低工资制度”是企业压缩劳动成本借口?

人民网北京1227日专电 今天下午15点,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在访谈中,有网友担心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会成为“企业压缩劳动成本的借口”,对此,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解释: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是要受市场的调节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分配主体,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分配。但是政府有必要用“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来矫正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失灵的地方。就像美国有一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讲到的“市场不能决定人的生存与死亡”,这就充分说明了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低工资绝不能任由市场供求自由决定,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就是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 

 但是最低工资不是一个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它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的法定下限。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只应是少数,主要是那些从事简单劳动、在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劳动者,当然也包括一些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的职工,可能因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弱,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能会接近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作为一个效益正常或者很好的用人单位,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不合理的。调节职工工资分配不能光靠最低工资制度,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职工的工资能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邱小平: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低收入者取得合理报酬

  邱小平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干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建立这项制度对于职工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能够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地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通过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好处,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bf104d2b160b4e767fcf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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