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12-04-06 18:27: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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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

------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摘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水平与质量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西方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既可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揭示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和声誉。而目前中国的相关研究却较少涉及此类问题,200310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因此,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内容、影响因素和披露的途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 价值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maturing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investors increasingly require the listed companies of higher quality and standard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mpared with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ch can not fully meet the investors' needs of diverse information, more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supplement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former—is needed so as to improve market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western studies, the latter can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perfection of capital market, then reveal the listed companies' core competences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enhance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eputation. However, current domestic researches are seldom associated with this issue. On 21st, Oct, 2003,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as first mentioned in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Listed Companies, promulgated by Shenzhen Securities Exchange. Thus it i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study the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growth of entire capital market. This paper discuss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aspects of its definition, contents, influence factors and ways of disclosure and analyses its value. It investigates the status quo and open questions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has a conception of future development in this area.

Keywordslisted company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value analysis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年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人们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监管产生质疑,加之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使得投资者更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多样化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显得格外重要。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了很多研究。

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在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论是内容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证券专业人士以及投资者的要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只愿意按照证券法规的最低要求披露信息,即使自愿披露也是一带而过,在上市公司年、中中有许多是不确定性和轻易产生理解偏差的信息。总之,上市公司多数选择定性的、边缘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而回避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相关性。究其原因,主要有:1.资本市场不发达 我国资本市场仍属于弱式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上市公司良莠不齐,整体质量不高,赢利能力较差,投资回较少,投资者更倾向于短期投资,对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信息爱好不大,因此,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的意识,认为只要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年度告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披露就可以了。2.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国有股“一股独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造就了低效的产权结构。其一,国有股股权主体缺位,以致对全面的信息缺乏要求;另外,社会公众受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 搭便车”的心态,即使提出全面披露信息的要求,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博弈的结果使上市公司只会选择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披露信息,而尽量避免自愿披露信息。 3.其他方面 如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不力,强制性信息披露尚不能保证充分、可靠的披露,大量企业在进行利润操纵,企业就更不会自愿披露其他信息,尤其是不利的信息了。

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企业自身而言,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优化公司治理、提高企业形象、改善与投资者的关系、提高企业的价值;对投资者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使其利用更充分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使其利益得以保护;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有效发展。但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水平与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仅仅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信息多样化的需求,这就需要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以及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构想,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指导性作用。

二、有关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

国外学者对自愿性披露问题研究相对成熟。主要有分两个方面: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方面的研究。heaylpalpeu(2001)认为,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skinner(1994)发现,经理人员对坏消息提前进行自愿性披露可以降低诉讼成本;langlundholm(1990)的研究表明,当公司将要发行证券时,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研究等级提高了。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chow(1987)等人对墨西哥的52家制造业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作了实证检验,选取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和资产占用比例3个变量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公司之间自愿性披露的差异很大,而且只和公司规模有关系,其他两个因素没有影响;Meek,Robert&Gary(1995)等人选择了116家美国的、64家英国的和46家欧洲大陆的跨国公司,对其年报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作了实证研究,公司规模、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上市情况和行业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Chen,DefondPark(2002)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利润的稳定性、股价的波动程度等是影响自愿性披露的主要因素。

(二)国内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

  国内学术界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基本处于起步阶段,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

理论研究方面,李明辉(2001)首先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经济学解释,并分析了我国为何较少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何卫东(2003)认为,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的信息,强制性披露不但没有必要,还会降低信息披露的质量。他还指出,在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较佳、业绩不俗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向投资者发出公司未来前景看好的信号。

  实证研究方面,乔旭东(2003)利用100家上市公司实证分析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独立董事存在、公司发行股票种类均相关,而与公司规模无关;李豫湘 等(2004)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实施自愿信息披露。刘国亮、常艳丽(2008)通过对2006396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高、披露差距较大。

(三)对研究成果的评述。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种辅助制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同时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和国际上市公司相比,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监管部门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基本研究思路。

首先,阐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内容、影响因素和披露的途径;其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进行分析;再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处

本文充分利用学校的图书和网络资源,大量翻阅、查阅与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在掌握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了解前人在这些方面研究后取得的成果的,同时论述国内外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实状况,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最后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及案例分析法针对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相应的建议。

五、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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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698c0b52ea551810a68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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