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07 15:43: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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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第四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是否明确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等人员及其职责。

二、分析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危险源状况及防范措施。必须明确指出现场各类危险源、等级、分布状况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三、对以下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土、石方、滑坡体和高边坡施工等;

2、既有工程改扩建施工;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海(水)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四、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施工环境复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业主、设计、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论证、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严格组织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拟在工程施工投入的一线工人工种、数量,对一线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及相关的安全培训。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应符合要求。

七、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登记验收情况,是否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特种机械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等,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八、现场的安全标志牌、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九、应急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到位情况;

十、相关过程的安全检查记录。

第五条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二、安全监理人员工作安排与职责;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五、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人员;

六、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第六条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报备与审查

一、监理单位应将批复的工程开工报告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备。

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必须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有领导分管、有部门分工、有专人负责的审查体系,对未开展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未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工程开工条件审查工作,并留有相应审查记录。各级管理部门在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将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做为检查的重点,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 监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608bd7b14e852458fb57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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