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
(2005年12月7日制定, 2008年5月21日修订)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垫付对价偿还的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 基本原则
非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其它股东垫付对价的,可通过双方股东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垫付对价的偿还问题,如以股份、现金方式偿还或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
对于偿还股东的主体资格、所持股份不存在瑕疵的,可采用以股份偿还的方式。垫付对价股份的偿还视同执行对价安排的后续处理,可在相关股东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偿还手续,不受一年锁定期的限制,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二、 材料报送
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请办理垫付对价股份偿还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的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二) 垫付方与偿还方的偿还协议;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偿还协议的公证书;
(三) 股东持股证明文件,确认用于偿还对价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瑕疵;
(四) 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签章,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原件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查验核对);
提供的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称以及股东签章的名称一致;
2、身份证明文件上的证件号(注册号或身份证号)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上的注册号一致;
3、营业执照需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
(五) 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
(六) 垫付对价偿还公告(如需要)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 业务流程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公司管理部提交本备忘录第二条所列材料,公司管理部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的监管人员审核。
(二)本所对垫付对价偿还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出具《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确认通知书》。
(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持经本所确认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确认通知书》及本备忘录第二条所列材料(原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手续。若相关材料只有一份原件的,可先交本所核对后再将原件提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四、 其他相关事项
(一)上市公司股东在垫付对价偿还时,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也可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不需要做信息公告的,应当在其后解除限售的公告中说明垫付偿还的情况)
1、持股5%以上股东因垫付对价的偿还导致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公司总股本1%的;
2、垫付偿还涉及股东众多(50个股东以上)、偿还方式特别(如法院裁决)、偿还股份比例或方式与原《股改说明书》披露的不一致等情况;
3、上市公司或股东主动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获得偿还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垫付方股东出售其所获得的偿还股份时,应遵守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的承诺。例如垫付方股东承诺三年不出售,偿还方股东承诺一年不出售,则垫付方股东获得的偿还股份应按三年不出售执行。
(四)如偿还方偿还股份时与原垫付方垫付情形不一致时(如原垫付方垫付股份,偿还方偿还现金),或者不需偿还方偿还等情况的,必须说明原因。其中,偿还现金的应当明确定价和总金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
附件一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垫付对价偿还业务申请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兹授权 (上市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及代码)董事会代表我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垫付对价的偿还事宜。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电话:
授权方(公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4d982c2af90242a895e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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