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协议书(1)

发布时间:2021-03-29 22:00: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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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协议遵照以下条款进行: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方有义务及时联系和反馈方提供的信息。按时通知家长及学生课程安排,如有调整需及时通知。原则上当天反馈联系情况,无论成否

方有权利对方的教学服务进行监督

方有权利定期对辅导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回访,乙方进行监督。

④甲方有义务保证教学期间教学场地的安全性及保证学生安全问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方有义务保证对辅导学生的教学质量。

根据家长和学生需求有权利决定开设课程(班课为4人以上开班)及辅导方式方不得干涉

方有权利对方的服务进行评定,并进行监督。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的 明优教育和蓝堡莞教育 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

甲方出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招牌及广告费用,占出资及分配总额的50%;

乙方出资招牌及广告费用、教学人员工资费用占出资及分配总额的50%

三、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培训课程所收费用即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分配。

  2.工资分配:甲方需承担全部教学设施费用,乙方需承担全部教学人员工资费用。

3.债务承担: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主要以培训课程为合作项目,项目收费即为共同净利润,不存在一切共同亏损,自付己方各自费用。

四、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五、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为半年,即为2020年秋季课程即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甲乙双方互不干扰对方未来工作。

七、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冈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九、备注: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决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78b10b52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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