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问题探究
———郑应江 杨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已增至6863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数量大到可供2亿人口居住,且这一统计数据只包括竣工后、未售出的现房,大量已建设未竣工、以及还未开工的潜在库存并未计算在内。房开商卖不出去房,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必然影响开发企业的经营效益。目前,很多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不堪重负,濒临破产。
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序。
进入破产后,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受偿顺序靠前的债权比靠后的债权先得以清偿,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因此债权人对此均高度重视。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款的受偿顺序该排第几呢?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破产清偿先后顺序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未提及建设工程款。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及其他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规定的受偿顺序为:消费者、建设工程款、抵押权、其他债权,抵押权是担保权。因此,结合相关规定,可推论出:对负有建设工程款债务的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偿先后顺序为:交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建设工程款、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特别强调的是,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承包人自己修建的工程,不能适用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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