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92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4
【实施日期】2017.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7〕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至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2.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下放至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不含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3.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
3.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
4.人民防空资产处置。
5.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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