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doc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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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页脚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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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其中定期检查可邀请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5-6月和11-12月各组织一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及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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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本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公路公路机构、各高速公路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的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