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模板】

发布时间:2023-02-20 23:12: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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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处罚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的;(二)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的;(三)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的。附件: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和有害使用酒精监测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危害,预防、控制过量饮酒。禁止在下列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一)医疗卫生机构;(二)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饮料。案件定性:1.在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场所或者区域销售酒精饮料的。2.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酒精饮料的。3.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的。实施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形实施行政处罚裁量: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④销售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①两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②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③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④销售行为持续半年以上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罚款: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③销售行为持续不足半年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04e3e0ad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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