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生源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3-13 12:38: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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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培训材料一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指导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根据国家生源地贷款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在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对象不包括博士生、预科生、成教生和函授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学校名单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名单为准);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六)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

(六)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本息偿还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6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四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由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开行和县(市、区)政府联合开展,省开行与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省级合作协议》,与各县(市、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县级合作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开行负责作为生源地贷款银行,主要职责有:

(一)会同省资助中心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流程以及相应配套管理制度;

(二)负责提供生源地贷款资金,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对象做到“应贷尽贷”;

(三)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终审和贷款资金的发放;

(四)根据需要,联合省资助中心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省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全省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开行通报工作情况;

(三)督促省属高校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动态信息;

(四)及时足额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经办本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业务宣传、诚信建设;

(二)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地生源地贷款需求信息,编制贷款预案;

(三)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

(四)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贷款催收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生报到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回执信息,并导出回执盖章后交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以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

(二)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进行就学信息变更并通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毕业时,及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

(四)定期开展借款学生诚信教育。

第十六条 省开行委托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作为生源地贷款的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借款学生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汇付、资金结算等。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前,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存款专用账户;支付宝为借款学生统一开立个人支付宝账户,用于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申请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学生在线系统”)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借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附件1),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予以确认。

(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借款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三)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借款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办理申请。

第十九条 县级资助中心受理

(一)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现场审查,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1、借款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捺印是否齐全、清晰;

2、比对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清晰;

3、比对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清晰;

4、共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应将借款申请表填制完整,并加盖县级资助中心或县级教育局公章。同时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块(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确认申请信息和录入合同信息,并报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打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级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经过省开行审批后生效。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附件3)交学生带至高校报到。

(四)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赴高校报到,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借款合同回执(附件4)信息,打印两份盖章后交学生,学生应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以挂号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

(五)各县资助中心根据收到的回执,在系统内登记回执信息,并编制《××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附件5)。

(六)县资助中心在回执登记截止日后5日内将合同档案提交省资助中心,合同档案包括:

1、《借款合同》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

3、合同回执原件;

4、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

(七)省资助中心查收、汇总各县资助中心提交的合同档案,编制《××省(市)××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以县为单位)》(附件6)送交省开行。

第二十条 省开行贷款审批

(一)省开行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依据系统内录入信息和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及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省开行以贷款确认函的形式通知省资助中心,并由省资助中心告知各县级资助中心。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资助中心收到省开行贷款确认函2日内,向省开行送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据(省开行自制)同时送交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审批及划转

(一)省开行在发放日审批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资助中心账户(开始计息),并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支付要求,将贷款资金汇划至支付宝银行账户;同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支付宝根据系统指令,于贷款资金到账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此时划入金额被锁定无法消费和提现)并根据回执金额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剩余资金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提现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管理

(一)自贷款发放第二日起,省资助中心组织各县资助中心在系统内动态跟踪发放结果,对于发放失败的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在信息修改完善后由省开行重新报支付宝进行资金划转,同时将放款信息通知借款学生。

(二)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询到账信息和学生明细并入账。

第七章 本息回收

第二十四条 每年12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920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支付宝账户。

(二)支付宝根据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指令在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

(三)各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对逾期学生及时催收。

(四)省开行收到还款本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年1-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于1-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县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

(二)支付宝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

(三)县级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并将结果告知学生;

(四)学生可登录在线系统查询提前还款结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 每年1—10月和12月每月20日为逾期还款日。

(一)县资助中心自每月11日起可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逾期学生明细及金额,并通知借款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当月20日的罚息。支付宝在逾期还款日前5日以短信、邮件向借款学生发出逾期还款通知。

(二)支付宝于逾期还款日当日完成逾期本息扣收操作,将逾期本息划付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账户。

(三)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并对逾期的学生继续进行催收。

(四)省开行收到逾期本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2008年与2009年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借款学生可登陆学生在线系统获取支付宝账户,通过支付宝进行还款,也可继续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还款。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行模式下本息回收流程

(一)正常本息回收

1、县资助中心在还本付息日前10日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7),将电子件送交省资助中心汇总后报省开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资助中心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送交代理行。

2、代理行在固定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完成后在固定还款日后3日内,向省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9,纸质件和电子件)。

3、各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本息回收信息。省资助中心负责汇总《贷款扣收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在本息回收后的30日内送交省开行进行账务处理。

(二)提前还款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10日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或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

2、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受理后,对提前还款进行审查,编制《扣款指令汇总表》,于提前还款日的前5日将电子件报省资助中心;

3、省资助中心于固定还款日的前3日,将表格电子件和纸质文档同时送省开行审查;

4、省开行审查通过后,省资助中心负责在提前还款日前2日,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送交代理行。

5、代理行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完成后在提前还款日后3日内向省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

6、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本息回收信息。县资助中心根据《贷款扣收汇总表》,完成《提前还款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后报省资助中心,同时做好借款人反馈工作。

7、省资助中心汇总后,送交省开行进行账务处理。

(三)贷款逾期催收

1、县级资助中心应每月初的5日内,对所有逾期本息账户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并上报省资助中心;

2、省资助中心汇总后,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送交代理行;

3、代理行于逾期还款日前对逾期本息的学生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出现余额,及时扣收;代理行负责当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划付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账户,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后3日内向省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纸质件和电子件);

4、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

第八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财政贴息资金测算及划拨

(一)每年1120日前,省开行完成各级财政应承担贴息的测算工作,按县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统计表》(附件10);

(二)省开行于每年1130日前向省资助中心送交有关贴息金额的报表和材料;

(三)省资助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息日1220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至省开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新增发放额的15%确定。安徽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各承担50%;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地方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若不足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由省开行和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确认及划拨

1、每年630日前,省开行对上年1220日后发放的生源地贷款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地方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按县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计表》(附件11),送交省资助中心核对;

2、每年1130日前,省开行将省教育部门、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统计表》报送开总行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申请支付中央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资金。

3、每年1220日前,省资助中心负责向省财政申请支付地方财政承担的风险补偿金。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资助中心按照省开行和省资助中心要求对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管理

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一)代理结算行模式下进行还款的可进行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指借款学生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新的存折(或银行卡)到县资助中心办理账户变更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借款学生及其账户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修改借款学生账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个人账户变更单》(附件12)。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学生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通知省开行。

(二)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为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附件13)。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三)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附件14)。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四)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附件15)。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分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分行经办人核准;

4.分行经办人核准后变更生效,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新的还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已生效借款合同中出现的身份信息错误、就学信息错误或还款计划错误,可参见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当借款学生退学、开除或移民出国时,省开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生源地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6)。

第三十八条 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于每月1—5日对生源地贷款进行资产质量分类。资产质量分类按照余额分类原则,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生源地贷款并在本年度有余额的借款学生贷款均进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依据借款合同,对每个借款学生的每笔贷款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各生源地贷款项目资产质量情况进行汇总。资产质量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指引》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分类操作说明》(开行发[2009]348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开行负责对各县(市、区)生源地贷款违约率指标进行监控。对当年累计违约率(累计违约率=(累计违约利息+累计违约本金)/累计发放金额)大于等于10%的县(市、区),省开行有权停止该地区生源地贷款业务,并及时通知当地政府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违约率。

第四十条 贷后监控

(一)联系制度

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中心发现借款学生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向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报告。

(二)专户报告(附件17

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生源地借款学生贷款情况的重要资料。

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定期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撰写本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户报告。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省资助中心。

省资助中心经办人汇总各县资助中心的信贷报告,编写全省项目资产专户报告,省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分行。

专户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基本情况,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填制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第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进入还款期借款学生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跟踪管理措施。

专户报告每半年编写上报。

(三)逾期催收

1、逾期催收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2)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2、逾期收缴月报

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生源地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逾期收缴月报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县资助中心于月末统计欠息情况,按照要求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收缴月报表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借款学生违约信息将被载入征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 省开行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的借款学生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二)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三)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四)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开行和省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原有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72dd67f5335a8102d220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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