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8-06-30 23:18: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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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异同

目前主流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仍是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契约型私募基金:通过投资人和管理人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藉以形成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

现阶段,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以信托公司发起并设立的信托计划为主力。近几年来,因审核流程较宽、投资领域较广、且投资风险较低的特征,信托计划以契约型基金代表的形象占据了市场上金融投资产品的半壁江山。同时也是民营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主要竞争对手。

契约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

法律形式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基金设立方式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与投资人、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设立方式较快速、便捷。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向适格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实体。工商登记所需时间较长,且在文件提交上不同工商有不同要求,设立手续较繁琐。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发生变更

基金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份额转让等,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登记,操作灵活。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工商登记要素变更(合伙人、出资金额等),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程序繁琐。

投资人出资方式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但实践中针对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合伙企业,很多工商不接受非现金出资。

登机机关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适格的工商主管部门

投资人参与方式

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

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等基金文件

资金规模及最低认缴规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另外,部分地区工商对以“股权投资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企业中的单个合伙人有最低出资要求,可能高于100万元。

人数限制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一般根据基金协会指导意见控制在200人以内,可设立单一投资人的契约性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人债务承担方式

目前现行法规中有未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不确定性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业许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但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地工商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财产独立的法律依据及法院认定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基金财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者因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缴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合称“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会认定契约型 pe/vc 基金财产独立有很大不确定性

注:PE是指私募股权投资

VC是指风险投资

《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个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银行及证券账户

以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并与基金管理人自由的账户以及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账户并进行托管。

对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工商登记的股东/合伙人为基金管理人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

风险隔离

鉴于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基金财产独立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有权机关(法院、税务机关、仲裁机构)是否认可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与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是否相互独立,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个合伙人的自由财产。合伙人发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税务处理及风险

目前现行法规中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务问题是建立在基金财产是否独立以及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资产是否隔离这个基本问题之上,基金财产及收益是否会被视作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应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投资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存在不确定性。

基金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实务中大多不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不征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基金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业协会登记及备案

契约制PE/VC基金及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向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对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业协会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颁发登记证书,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登记也不构成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6d53796137ee06eef91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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