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6 07:51: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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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4]28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8

【实施日期】2014.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528

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权责明确的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运营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校车的运营管理,切实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二、管理体制

市政府建立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是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三、校车服务对象及运营模式

(一)校车服务对象。我市校车服务对象为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幼儿园幼儿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如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二)运营模式。一是引进专业公司投入车辆并负责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二是鼓励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社会力量或个体经营者参与校车运营,向学生收取费用,政府适当补贴;三是政府购买车辆,专业公司运营,政府补贴,适当收费。

(三)运营安排。在日常运营中实行区域统筹调配运力、长短线结合、往返接送,必要时也可采取学校错时上下学的方法,尽可能提高校车利用效率。采用五定的模式,即:定时,接送学生时间固定;定点,接送学生地点固定;定员,接送学生名单固定;定线,运行路线固定;定位,安装GPS定位系统。每辆校车配备专门的随车照管人员负责护送学生上下车。

四、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条件及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2f078d1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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