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07 16:36: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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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的若干规定

 

各科室、部门:

随着交通的日益便捷和双休日的普遍实施,医院原执行的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时势情况。为更好地开展医院工作,确保职工利益,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如下

一、享受对象

1.家在××地区外且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

2.配偶在××地区外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或在衢州市内两地分居且家未安在××的职工(对方单位有车辆接送的除外,家指婚后常住地)。

以上职工指在岗正式或院内聘用编外合同工A类人员,若是应届毕业生转正次年开始享受,调入人员试用期满后次年开始享受(如2010年新参加工作2011年正常转正,则从2012年开始享受)。

二、报销条件

1.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动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费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需办理了探亲假手续方可报销探亲路费。

3.职工具体报销次数及范围规定:

1)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按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已婚职工探父母:报销次数四年一次,报销范围为:在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的30%以内部分需自理,超出部分按实报销。

3)已婚职工探配偶:一年按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报销流程

1.资格审核。出具原始车票至财务科进行资格审核,遗失车票不可另票替代。车票报销标准参照财务科相关规定执行。

2.签字生效。财务科资格审核完毕后,再经院长签字后生效。

3.报销。签字生效后的票据由财务部报销。

四、报销时限

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其中上半年集中报销时间为315330,下半年为10151030,逾期不予办理。

五、本规定自201291日起实施,原已执行的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自行取消。

本规定由人事科、财务科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d8852e647d27284b7351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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