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3-10-12 09:00: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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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与租赁的区别】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的异同

  与承包经营一样,委托经营一词也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出现的。1996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中,提供了9种可供参照的改革形式,其中第八种就是:可将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困难小企业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经营被作为区别于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的一种独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式。委托经营有时又被称为企业托管,包括以处置资产为目的的产权托管和以改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经营托管,后者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如何开展委托经营,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但在实践中,委托经营的现象却很活跃,尤其是经过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倡导,企业托管成为了一些管理咨询公司的重要业务项目。公司的委托经营与公司的承包经营到底有哪些异同,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都是基于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发包人(委托人)授权承包人(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的事务,它们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不过,在合同内容的侧重点上,两者还是有所差别。承包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利润目标的实现,通常都是以实现一定的财务目标作为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委托经营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虽然也会设置利润、销售收入等合同目标,但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受托方对被托管的公司进行管理的改善。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多是基于公司摆脱财务困境的需求,而委托经营多是基于公司引进先进管理的需求。承包经营合同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委托经营合同中公司对受托人的授权相对具体、细化,受托人的经营决定权相对较小。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甚至可以获得财务上完全的支配权,而委托经营合同中的受托人通常不能完全独立支配财务。

  由于涉及到管理的改善,委托经营通常比承包经营更加复杂、有难度,因此,受托人通常是有经营实力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很少为自然人,而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大多为自然人。委托经营作为一种管理输出,受托人一般会向委托方(公司)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有的还在此基础上按照业绩的比例收取费用;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通常只有在实现合同中的财务目标后才能获得相关报酬。也就是说,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在报酬问题上正好相反:委托经营合同中给付报酬是委托人(公司)的义务,受托人获取报酬是权利;而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获取上缴利润是发包人(公司)的权利,上缴利润是承包人的义务。这或许是承包经营与委托经营在形式上最显著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06-06-13

[字体: ]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06-06-13

[字体: ]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ba2c82d1f34693daef3e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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