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2]300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2.05
【实施日期】200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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