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16:1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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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枣政发[2009]48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2

【实施日期】2009.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环保、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型水库,库容在10-100万立方米的为小型水库。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实行归口管理。小型水库归口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其委托乡镇管理;小型水库由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原由村级管理的小型水库一律上收为乡镇或区(市)管理。

第五条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水库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小型水库管理和养护费用计划,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列入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小型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每年汛前,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度汛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小型水库制定防汛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汛预案的实施,必须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防汛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做好相关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内设障阻水,缩小过水能力;不得在下游的行洪河道内垦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c51e7a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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