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收入有关个税处理的六类情况-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很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之后,并不都是闲在家里、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往往被返聘到单位上班、或外出兼职,还有些离退休人员自己创业、对外投资等,离退休人员由此取得的收入也就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纳税问题也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根据税法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人员取得的除退休工资之外的收入则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需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一、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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