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29 18:58: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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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校字〔2009154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新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动态研究生奖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年度学业评定为抓手,主要通过考核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专业思想形成、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新积极性,鼓励优秀研究生脱颖而出。学业评定采用每位硕士研究生在学年末向学业评定小组(二级学科)汇报学业情况的方式,根据学业评定小组评定并经学院审定的结果对奖学金进行动态管理,引进激励和竞争机制。
二、参评对象

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防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三、奖学金设置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覆盖面达参评研究生的90%。奖金额依次为:一等奖学金5000/人·学年(占参评研究生比例10%),二等奖学金4000/人·学年(占参评研究生比例50%),三等奖学金2000/人·学年(占参评研究生比例30%)。

一等奖学金由学校承担450/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人·月;二等奖学金由学校承担350/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人·月;三等奖学金由学校承担150/人·月,导师科研经费或研究生教育基金承担50/人·月

四、评定条件

(一)奖学金评定考核内容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工作、外语及汉语水平、日常表现等五项。

1.思想品德: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思想和行动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遵纪守法。

思想品德权重为10%

2.学习成绩:包括公共学位课(政治、外语)、基础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等成绩。

参评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权重为50%第二学年权重为20%

3.科研工作:包括论文发表情况(含录用通知)、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科研获奖情况、学术活动参与情况等。

参评第一学年科研工作权重为20%第二学年权重为50%

4.外语及汉语水平:达到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详见《关于修定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要求的通知》新大学位字20067号)。

外语及汉语水平权重为10%

5.日常表现: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主动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社团活动;团结同学较强的团精神。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及社团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者,可优先推荐。

日常表现权重为10%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级各类处分或学校通报批评

2.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及法活动者

3.在学术研究中有悖学术道德者;

4.参评学年所修学位课、专业课等主要课程中有成绩不合格

者;

5.参评学年学业评定等级为D等者;

6.参评学年“助教”、“助管”、“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7.自筹经费硕士生未按期缴纳学费者。

五、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审核各学院奖学金的评定结果。

(二)各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组成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自身特点,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教育基金管理委员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

(三)各二级学科导师组组成学业评定小组,具体负责该二级学科的学业评定。

(四)研究生秘书负责做好相关文件和评定结果的报送和归档工作。

六、评选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参评研究生人数和奖学金等级比例下达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指标。当年未使用完的奖学金指标不予保留。

(二)参评研究生填写《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评定表》,向学业评定小组汇报学业情况。

(三)各学院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业评定结果和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在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指标内提出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进行公示。

(四)各学院将动态调整的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基金管理委员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科)

(五)奖学金按标准每年分十个月在规定时间内由计财处划入获奖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七、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奖学金比例和金额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对参评过程中提供不符事实材料的个人,将取消该生当年的评奖资格并予以公示;对协助提供不实材料的教师及学生,将报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学院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纸质版书面材料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研究生 奖学金 办法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1110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20c2d73186bceb19e8bb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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