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01 15:24:1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较短时间内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特大有责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有责死亡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需局部或全部停业的隐患;或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定条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认定等级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查找事故隐患苗头,自我整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规定层层签订;

    4.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5.安全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6.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7.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8.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车辆、人员、设备、资金;

    10.客运站危险品检查制度不落实;

    11.未专门部署春运、黄金周等重大节假日及清明等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

    12.未对车辆、从业人员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职责和要求不够明确;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健全。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2.未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客运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长途客运班车驾驶员;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押运员;

    5.未按规定配备、配足客运站危险品检查人员;

    6.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7.驾驶员骋用、待岗、辞退等管理不规范。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参加营运。

    (五)其他情形

    1.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有责事故;

    2.发生一次性伤3()—5人或重伤1—3人有责事故;

    3.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但未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4.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两次或市级一次通报批评;

    5.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3.聘用(含车主私聘)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4.允许无证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5.客运站出站门检和车况例检制度未落实;

    6.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发生一次性伤6-9人或重伤4—5人的有责事故;

    8.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9.一般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10.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3次列入一般事故隐患;

    11.对上级部门安全督查要求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

    12.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通报批评;

    13.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发生一次性死亡3()以上的重特大有责事故;

    2.自然年内连续发生5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

    3.发生一次性伤10人以上或重伤6人以上有责事故;

    4.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5.较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6.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2次列入较大事故隐患;

    7.突破当地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

    8.未落实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十条  要及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认定、整改督查、取消整改期限等的文字记录和被整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整改时限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在1个月内。

    较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隐患情节整改期限在1—6个月间。

    重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整改期限在3—24个月间。

    1.自然年内发生4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的,自第5起事故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个月。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按客运、货运分类统计;

    2.发生一次性死亡3—4人或伤10—15人或重伤6—9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3-6个月;

    3.发生一次性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6-12个月;

    4.发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或伤21—25人或重伤16—20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12—18个月;

    5.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含)或伤26人以上或重伤21人以上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24个月;

    6.突破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自突破指标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12个月。

    企业规模越大可视事故隐患情节从轻。

    第十二条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入限期整改时限。责任认定为无责或无法认定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整改期限;责任认定为有责且责任认定时已超过规定整改时限要求的,整改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至责任认定之日。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认定及撤消程序

    事故隐患由企业注册地运管机构认定并下发《督查通知书》(见附件1)

    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时,由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时限到期时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撤消申请,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消通知书》(见附件2)。

    1.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含)以上或伤21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县、市两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运管机构,经省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消通知书》。

    2.一次性发生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县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运管机构,经市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消通知书》。

    3.其它事故隐患经注册地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消通知书》。

    第十四条  除一般事故隐患外,事故隐患整改要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运管机构举报事故隐患。运管机构要及时 对举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整改期间,不予安全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1da04610a6f524cdbf8553.html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