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某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某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本条例,即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某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某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是中国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法规。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宗旨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条例》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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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要2总则3>>>>污染防治4噪声监测5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
6法律责任
提要
《中华人民某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某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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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某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