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紧急抢救情况下达口头医嘱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06 16:38: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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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紧急抢救情况下达口头医嘱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口头医嘱管理,体现抢救过程的严谨性,避免在执行口头医嘱过程中因医生表达和执行者的误解而导致不必要医疗事件的发生,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情况下不执行口头医嘱,口头医嘱仅限于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况下执行。

二、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必须复诵一遍,得到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给药前,须与下达医嘱的医生再次核对药物的名称、剂量、用药途径及病人姓名、年龄、床号等,确保用药安全。

四、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后经双人核对无误并在《抢救用药口头医嘱记录簿》上签字确认后按医疗垃圾管理规定处置。

五、将口头医嘱内容及时登记在《抢救用药口头医嘱记录簿》中。

六、抢救结束后医师应立即(2小时内)据实补录医嘱。

七、医护人员在医嘱单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八、违反本规定,在非紧急抢救等特殊情况下下达或执行口头医嘱者予以通告批评,并且一例扣除科室管理分5分。

九、未按要求及时在《抢救用药口头医嘱记录簿》上记录或记录漏项,则缺一项扣除科室管理分0.1分。

十、未及时补录医嘱及签名确认,则一例扣除科室管理分1分。

十一、以上规定从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下达口头医嘱执行流程(详见附图2-1-4-1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4a60185acfa1c7aa00cc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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