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政府机关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拉政办发[2013]159号
【发布部门】拉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政府机关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3〕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拉萨市协同办公系统已试运行,为了切实规范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拉萨市政府机关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拉萨市政府机关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为更好地适应无纸化办公需求,切实规范政府机关电子公文管理工作,确保电子公文高效、安全、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市委政法委网络数据中心政务网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印章后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市委政法委网络数据中心负责电子公文管理系统运行维护。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机关电子公文应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所有使用市网络数据中心政务网平台进行电子公文传输的单位主管本单位电子公文各项工作。
第六条 因电子公文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电子公文无法正常收发的单位,采取责任倒查制,层层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bff4fc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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