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怎么签--购房者才不被房产中介骗

发布时间:2020-05-05 04:56: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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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怎么签 购房者才不被房产中介骗

通过房产中介来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出于相信中介的专业、认为正规中介不会骗人、大中介服务好等方面原因;加之购房者因时间匆忙、法律知识不足、疏忽大意等因素,无法对合同拟出有利条款来保护自己或是轻易相信中介的口头承诺;签约时就使用了由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并在匆忙中签下合同。待到与中介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自己已上当受骗,合同中有许多不明确、霸王、陷阱的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想要找中介理论 、维权、诉讼时,才发现自己的精力、时间、经济成本等都耗不过中介,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如何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本人针对房产中介惯用的骗人伎俩,结合自己多年的签约实践经验,提出以下签约应对秘笈,供购房者与中介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使用。

    一、不要轻易带定金去签约  在未见到合同文本及对合同主要条款未详尽了解并和房东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催购房者你带上定金去签合同时,不要带上定金。以防中介利用时间紧迫、房东还有急事、别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子等做借口,同时在签约现场制造紧张的气氛,让购房者在紧张、慌乱中签下合同,交了定金。待购房者发现房子真实信息有误或是因其他原因改变主意时,这时中介就不管购房者有没有实际成交都要收佣金了;因为钱已在中介手中,购房者已没有反悔的资本了,而只能是吃哑巴亏。

    二、定金抵作房款或首付款  由房产中介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什么购房意向金、履约保证金、购房订金等名称不一的收钱项目,并由中介出具收款收据给购房者的款项千万不要给中介,不管她是多么正规、大牌、知名的中介,切记。因为这款项如果是购房定金,那应该由卖房的房东收取,而不是中介;如果房东同意由中介收取,应让房东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

    按照房产中介的行规购房者所付的定金由中介收取并掌控其用途,而中介收取的定金数额一般都远超中介所收的中介费。已提前拿到钱的中介能否认真办事、之前向购房者说的房产信息情况是否属实等,中介就无法给保证了,到这时购房者就只能听天由命,因为购房者手上已没有什么有效手段可以制约中介了。为此购房者最好能与房东协商达成一致,把定金抵作购房的房款或是首付款,而不能交由中介处置;这样还可以有效防止中介卷款逃跑、中介倒闭要不到钱的事情发生;而中介的中介费可以等到房东交房之后给付,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中介骗人的事情发生。

    三、谈妥成交价不要当即签约  因为许多房源不是某家房产中介独家代理,即便中介说已与房东谈妥了成交价格,中介公司的经纪人也可能还未见到房东的产权、土地、他项等权证,更别说购房者你了,所以不要当即签约。此时而应要求房东提供相关权证及身份证件的原件,以便让你对中介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出入应让中介解释并请教专业人士。同时要求中介查档核实该房产是否符合进入二手房交易的条件,并要求中介方担保该条件的真实性。

    四、不要单人前往签约  条件允许的购房者最好能够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房产律师同往签约,这样更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或者也可邀请熟悉相关法规、政策的朋友同往签约,以便在签约过程中碰到疑难问题时能够提供建议,能有效避免房产中介的欺诈签约行为。因是中介促成交易,此前购房者与房东的接触见面机会不多,应乘此时间与房东充分沟通,并与房东协商合同履行的相关细节。若是一人前往签约,极有可能顾此失彼。

五、不要晚上及休息时间签约  购房者要尽量避免在中午、晚上及休假日的时候去签约,特别是晚上的时间去签约。因为在这些时段签约,购房者要么时间有限、要么精力疲惫,还有此时碰到疑难问题也无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求证或投诉。不良房产中介却可乘此良机大做文章,或是提供虚假信息、或是设置陷阱,诱骗购房者糊涂签约。

最大的风险是晚上时间银行人员没有上班,本来要存入房产中介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钱没有办法存,中介就趁机想尽一切办法把购房者的钱先弄到自己手中,到后面中介就好摆弄购房者了。

    六、不要相信中介空头承诺  在签约过程中,房产中介往往会向购房者表示土地证绝对能办、这套房子绝对可以落户、他们的专业服务人员有办过类似事务没问题如此之类的空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中介的空头承诺,应把其承诺的事项逐一写入合同条款,并要约定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免得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七、充分利用补充协议  购房者可以就格式合同中未规定事项,自己的特殊要求事项与对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拟定补充协议条款时不要怕麻烦、嫌啰嗦,要能准确表述出自己的要求才行。对于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而在格式合同中未能体现的事项,也应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的最后要写上:本补充协议的条款若与格式合同的条款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条款的规定为准。

    八、如何约定中介服务与责任  通阅由房产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者都不难发现:合同中关于由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的规定要么不明确,要么不详尽;同时收费的名目繁多,却不见有相应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或就以收费名称来替代服务内容的规定。关于中介方违约责任、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规定更是难得一见,其实合同中服务内容的欠缺就已注定了购房者难以追究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上述情形,购房者该又怎样设定房产中介的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呢,可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中介有收费就要有详细的服务内容,并要约定违反服务内容时该怎么赔偿。购房者要是对中介方应当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够了解,可以参考物价部门颁发的《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费标牌》上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是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价[2004]房408号的规定制作的。同时购房者应该注意的是,中介收费标牌上的规定是中介方应当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和最高收费标准。更多内容请关注福州烂尾楼博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52ae1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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