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9 17:06: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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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沪规查〔2004〕304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四年四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14974169eae009581bec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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