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1-08-19 08:20: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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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节约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利用的循环流程,以实现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系统,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由此可见,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原生资源称为第一资源,再生资源称为第二资源,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每利用1万吨废钢铁,可炼钢8500吨,节约铁矿石2万吨,节能0.4万吨标煤,少产生1.2万吨废渣;每利用1万吨废纸,可生产纸8000吨,节约木材3万立方米,节能1.2万吨标煤,节水100万立方米,少排放废水90万立方米,节电600万千瓦时。

再生资源有三大优点:一、它是宝贵的有用资源;二、由于上游产品的更新和淘汰,它又是不断增长的资源;三、利用再生资源可以减少原生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生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污染的废弃物排放。因此它是对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起到有效作用的资源。总而言之,再生资源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是缓解当前资源紧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压力的重要途径。由于再生资源具有上述特征和优点,该行业又被视为社会静脉产业第二矿业。上世纪末,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为2500亿美元,本世纪初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可达到1.8万亿美元。在今后的30年内,其规模将超过3万亿美元。该产业提供的原料将由目前占总原料的30%提高到80%。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蕴藏着无限商机。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回收利用再资源总量为4亿多吨,年平均回收量在8000万吨,年平均增长为12%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超过了6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0%。再生资源产生量与需求量相比与发达的国家再生资源利用的利用情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再生资源发展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积极构筑再生资源发展模式,注重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再生资源增值税让企业有苦难言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各地走访的过程中常常听到基层企业对于执行再生资源增值税的强烈反映。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1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

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税负增加过重。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连普通发票都没有,怎么还能奢望增值税发票呢?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全额承担17%的增值税,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这些小型废品收购站一般是缴纳定额税收,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许多并非没有纳税。可是,从他们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承担这部分增值税,造成重复纳税了。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确实是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的。

不规范的企业潇洒、小企业降税、大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这是笔者遇到许多的正规公司、上市公司反映的一种现象,他们说现在的政策制约了我们,却给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留下活路。一些不规范的公司收废旧金属没有票,销也没有票,来没票走还没票,甚至连账本也不要,税也不用缴。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他们的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无论开票与否,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站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一点也不现实。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回收公司企业税负比一般的流通企业高5%以上很不正常,据企业反映,近年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正常情况的毛利水平约为:废钢铁5%、废有色金属2%、废纸14%,综合毛利率4.5%,按照正常时期这样的毛利水平要承担8.5%的税负都是不可能的,况且,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全球会融危机影响,全行业都亏损。要维持经营,只能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尽可能提高销售价格。企业税负不正常,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高5%以上,简直可以和高科技企业相比了。2011年如果只征不返,就会形成回收企业将要承担17%的税负,远远要高于其他工商企业的局面,那么绝大多数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

湖南省汨罗市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由于使用废杂铜税负偏高,告诉笔者他们不约而同的选择: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五六月份记者调查时,那时每吨电解铜带票进价是52700元,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000多元,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废铝利用企业也告诉笔者,他们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每吨还便宜几百元。

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使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干脆就进口废铜、废铝,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因为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废铅是不能进口的,这就苦了再生铅的使用企业。

违背增值税的初衷,损耗、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众所周知,再生金属再冶炼过程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大约为10%,也就是说如果某家企业进了10万吨废杂铜,那么他们只能生产出大约9万吨再生铜产品,无论多么先进的企业、应用多么先进的技术也生产不出来10万吨产品。能量可以守恒,原料和产品不会守恒。按照现行的政策这1万吨损耗必须和9万吨再生铜产品一同缴纳增值税。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有利于这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于2008年底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年底到期,明年怎么办?退不退?如果退税,执行什么标准?这些还没有确定下来。企业期盼新政策早日出台。

既然国家当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文件中肯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市场地位,给予了比较宽松的优惠政策,那么在制定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时,理应对这个行业继续给予呵护与关照。只有这样,此行业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与发展。顺此思路,笔者对国家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续延续现行退税模式不可取

退税政策程序复杂,时间太长,占压资金严重,现行的退税政策要求回收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备案登记,同时还要符合环保、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才有资格享受退税。缴税是要交到税务部门,退税是要经过财政部门的。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有的省反映,全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1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只好每个月选定一个日期,从某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这个地市的退税;再选另一个日期,再从另一个地市财政、税务抽人专办那个地市的退税。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事实上延误时间不能及时退税,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

越是经营量大的企业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还没有退回来的事情比较常见,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然而,企业对于银行还要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为了财政拖延返还的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鼓掌欢迎。湖南的一家再生铜企业的副总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将近2000万元的资金退不回来了,每个月的利息就有20多万元!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的省份增值税的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实际税负就成了6%了。有的地方返还20%,地方留5%,有的地方返还一半,还有的地方不返。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建议:

  1、直接征缴模式比较符合实际,所谓直接征缴模式,就是取消目前回收企业执行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由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的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政策。例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这样既降低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能使利废企业可按17%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促进利废企业的发展。

这种模式是最为可取的。因为,如果实行这种模式,既取消了层层审批的审批环节,减轻了各级审批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减少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等候时间,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2、取消回收企业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利废企业进行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把那些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比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000a186bd97f192279e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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