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30 02:21: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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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
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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