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21最新版-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

发布时间:2023-01-30 02:2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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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31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db573759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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