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德政发[2015]7号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7
【实施日期】201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引导社会参与,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坚持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困难情况的差异,分别给予不同程度、不同标准的救助,重点救助特殊困难家庭,努力提高救助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健全低保等社会救助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做到审批过程阳光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政策措施
(一)科学确定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二)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低保的具体条件,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建立核对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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