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3 17:42: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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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鄂能化XX(以下简称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确把握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干部,促使党员干部干净于事、谨慎用权、廉洁从业、健康成长。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采取约谈、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四种方式,注重经常性教育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侧重于运用约谈、提醒;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侧重于运用提醒、函询和诫勉;纪检检察机构在发挥好协调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运用函询、诫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约谈

第六条 约谈是指上级党组织督促下一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方式。

第七条 约谈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

(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落实XX《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的主体责任人是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约谈对象是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上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或领导指示;

(二)了解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情况,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评价,分管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评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约谈对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条 约谈采取集体约谈、个别谈话的方式,不跨越管理层级,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可及时开展约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协助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起草约谈方案,做好工作组织和记录,督促有关工作任务和需整改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好约谈有关资料的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章 提醒

第十三条 提醒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醒适用以下情形:

(一)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够强,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在党组织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审计、稽核等工作中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或者干部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不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四)落实工作部署不力,工作滞后,或者工作有瑕疵但够不上违纪违规的;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必要提醒的;

(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谈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一致,社会上有不良传闻的;

(七)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十五条 提醒的主体责任人是党组织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主体责任人按照干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提醒谈话;

(二)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业务领域和门党员干部的提醒谈话;

(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理方面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领导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的提醒谈话;

(四)其他普通党员的提醒由其所在党支部的书记负责实施:

(五)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党组书记)、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提醒谈话。

第十六条 提醒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视情况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主体责任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对其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帮助其提高认识和改进不足。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客观真实回答有关问题,必要时要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对一些尚不能确定的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主体责任人应当向谈话对象予以提醒。

第十七条 根据问题性质和职责分工,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党组(党委)起草提醒谈话方案,做好工作组织和记录,督促有关需整改事项的落实,纪检监察机构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提醒,应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函询

第十九条 函询是指采用书面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问题说明,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条 函询适用以下情形:

(一)日常管理中反映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漏报或瞒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

(二)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处置后,确认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多年或者反映问题时间久远的;

(四)其他需要函询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函询须报党组书记(党委书记)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三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抅对函询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做好有关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五章 诫勉

第二十五条 诫勉是指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轻微违纪违规,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警醒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诫勉适用以下情形;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违反XX“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执行XX组织人事制度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水单位采购招标、选人用人、资金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情节较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八)对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负有一定责任的;

(九)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脱离群众、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一)反映的问题线索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且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十二)所管辖单位或部门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此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或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本级单位班子成员的诫勉必须报党组书记(党委书记)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党(总)支部原则上不实施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可采用谈话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诫勉的,实施诫勉谈话不得少于2人,应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级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XX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XX党组书记、纪检组组长作为谈话人,或由其指定谈话人,也可以由XX组织人事部、监察局(党组纪检组办公室)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对XX二级机构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XX二级机构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谈话方式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书面检查,必要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诫勉对象要就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明确整改措施。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使用。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诫勉,应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诫勉材料须在谈话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报给对方,并存入档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对于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其他三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同时,要注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谈话对象切实提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向党员的高标准看齐。党员干部接受第一种形态谈话时,要如实报告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受函询、诫勉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本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组织监督,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每季度对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用好工作成果,有关情况要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通报,并定期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各级党组织开展第一种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党建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纪委书记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参与第一种形态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失密、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指导意见

XX党委:

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谈心谈话的对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的约谈。

二、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要及时谈话提醒,其中提醒诫勉要按照组织程序由主体责任人实施:

1.职务调整谈话。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照,在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和退休时进行谈话,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2.考核反馈谈话。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上级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严格要求,努力进取。

3.提醒诫勉谈话。出现XX《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提醒诫勉情形时,要及时提醒帮助,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责令限期改正。

普通党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提醒谈话由其所在党支部的书记负责实施。

(二)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要及时谈话提醒:

1.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的;

2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的;

3.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4.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的;

5.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的;

6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7.思想情绪波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的;党员自身或家庭成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发生变故,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的;

8.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的。

三、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想的原则,不能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要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已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已的铁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谈话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咬耳朵、扯袖子。

(三)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四、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于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对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可电话或上门谈话。鼓励开展多种形式谈心谈话活动,积极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五、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二)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做到开诚布公、坦诚相见,畅所欲言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态度鲜明,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始息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成绩。

(四)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五)教育疏导原则。谈心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已教育自已。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真实想法,注重思想引导,耐心说服教育。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六)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七)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谈心谈话的有关要求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一)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做好计划安排和准备工作。要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谈话质量,达到沟通思想、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带头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三)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心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的存在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四)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对工作被动、數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五)每次谈心谈话要根据谈话性质和内容,做好记录,留痕备查。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谈心谈话的安排、协调、督查工作,确保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谈心谈话全覆盖。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填写《党内定期谈心谈话情况报告单》,并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报送一次

附件:1党内定期谈心谈话流程图

2.党内定期谈心谈话情况报告单

XXXX组织人事部



抄送:XXXX工作领导小组

日印发

附件1: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流程图





附件2

党委(党支部)党内定期谈心谈话情况

报告单

谈话人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主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56459b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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